5G时代了,某通讯公司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头号周刊#2013年12月4日, 某通讯公司获4G牌照,12月26日在各大报纸宣传正式商用,服务厅可以办理4G业务。A于2014年2月27日在东城区服务厅为手机号码B办理开通4G服务,并更换了usim卡。合同载明,4G服务业务开始时间是2014年2月27日,业务结束时间是2050年12月31日。某通讯公司从2014年2月27日开始为A提供4G、3G和2G上网服务,wap和net接入点均可使用。但某通讯公司在没有征求A同意的情形下,于2014年5月19日通过官方短信代码发短信告知关闭A的4G功能,致使A不能使用4G上网功能。

5G时代了,某通讯公司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一、某通讯公司不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某通讯公司的4G系统是经过严格审批后才上线营运,开通4G功能只能严格按照系统设定的程序进行,这个程序过程内容就是一份格式合同,是由某通讯公司事先拟定,某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系统程序为A开通了4G功能,现在某通讯公司故意在系统设置“手机上网优惠时尚套餐与4G服务互斥”的服务器端提示窗口,正好证实了,某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初在为A开通4G服务的时候,并没有这个互斥的窗口提示,是严格按照系统程序来办理了,某通讯公司的邀约邀请的内容:“不换号、不登记、快速换卡” 根据“容纳规则”,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不被要约所否定,则自动进入要约之中。我国《广告法》禁止虚假误导广告,也是因为消费者根据广告提出要约,广告的内容会进入要约,进而通过承诺进入合同。 二、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认定的前提是否系对方当事人利用优势签订;或者是否系对方利用另一方没有经验签订;由于以上因素是否导致了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案中某通讯公司是世界500强,掌握着世界最先进的4G技术,掌握着整个boss系统4G功能开通程序过程。A根本没有优势可言,根本不可能利用被告没有经验,所以本案没有适用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况且,1G流量,100G流量到底值多少钱,某通讯公司是垄断企业,都是他自己在定价。不管A用2G、3G技术上网,还是用4G技术上网,只是上网速度的快慢,都没有超过20元无限量套餐的无限量范围。 三、《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云南移动4G商用资费的批复》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开通4G必须用所谓的4G套餐”,实际上是:1.本批复是推出一个叫4G资费,只是一个名称而已,2.没有用移动所谓的4G资费套餐及其任何流量套餐,也是能开通4G服务的,其费用是按照自由流量计算,即0.29元/M。3.移动所谓4G资费套餐的流量234G网络是合并统一计费,并不分开计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是以合同双方来比较而不是与第三方的资费方案来比较认定合同双方是否公平。

5G时代了,某通讯公司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四、没有情势变更。双方2月27日对合同履行方式变更达成一致后,没有情势变更之事实,况且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某通讯公司应该预见技术是越来越先进,以后还有5G、6G等等。 五、“手机上网优惠时尚套餐与4G服务互斥”这个系统限制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电信服务行业为国家监管的行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被核准经营电信业务的营运商,应具有诚信经营的品格。 六、当初套餐名称为“手机上网优惠时尚套餐”并没有约定是2G、3G、4G、5G、6G等等, 且这个是某通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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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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