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数据“二十条”后,金融数据流通走向有序

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 [1]),对于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交易制度、数据收益分配制度进行了纲领性的指导。我们认为数字经济之下,金融机构既是数据的需求方,也是数据的共享方,亟待通过内外部数据融合,将数据资产转化为作用于全业务的数据生产力。我们认为未来以公共征信为代表的政企数据开放,以数据交易所、隐私计算平台为代表的私有数据共享的行业格将逐步形成,相关数据整改工作进展值得关注。

意见的核心要点包括数据要素的产权制度、交易流通制度、收益分配制度。

1)数据的产权上,未来会建立企业/政府/个人,生产/流通/使用等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本质上将按照数据持有权/使用权/产品经营权拆分。尤其是对于政务公共数据和企业不涉及个人的数据(国企/行业龙头/互联网/小微企业等),鼓励其对外开放。

2)数据的交易流通制度上,首先要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其次鼓励大数据交易所/数商/第三方服务构成的“场内”数据交易模式的成熟,区域性和行业性的数据交易所互联互通,扶持在智能制造/绿色能源/智慧城市提供数据交易及增值服务的数商,培养数据经纪/托管/保险/仲裁等多领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3)数据的收益上,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数据要素收益要向数据价值创造者倾斜。

意见对于金融业产生的影响:

1)公共数据推进开放帮助金融机构服务提高客户洞察力(KYC),尤其是面对长尾客群。金融机构在面对偏信用类长尾客户时难以获得外部数据增信导致对应风险容忍度较低。我们认为今后公共以及企业非个人数据将推进开放给金融机构需求方使用,帮助金融机构增强客户洞察能力。

2)金融数据交易走向合规,关注相关整改。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金融机构的个人数据服务存在着个人数据来源不明的问题,也是近期征信整改核心内容。我们认为未来以公共征信平台为代表的政企数据开放、以大数据交易所、隐私计算为代表的私有数据共享的行业格局趋势将愈加明朗,助贷模式将定位渠道属性,更多通过公共征信平台的方式接入到金融机构中,而资金端将强化持牌经营属性。

3)数据资产入表值得探讨。数据资产入表的命题已经被部分头部银行如光大银行所探讨,我们认为随着数据要素制度完善,数据资产入表将逐步被提上日程。

[1]数据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22-12/19/content_5732695.htm

风险

金融机构数字化进程不及预期。

图表1:意见核心内容

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http://www.gov.cn/zhengce/2022-12/19/content_5732695.htm),中金公司研究部

文章来源

本文摘自:2022年12月21日已经发布的《数据“二十条”后,金融数据流通走向有序》

分析员 张帅帅 SAC 执证编号:S0080516060001;SFC CE Ref:BHQ055

联系人 刘砺寒 SAC 执证编号:S0080121110083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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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标签:需求方   数据   金融机构   交易所   要素   收益   走向   资产   来源   意见   制度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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