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恶意不送货上门屡禁不止,积极投诉邮管局其将被重罚
- 1.消费者要求送货上门的,快递企业应派专人将快件直接送至约定地址或将快递交到收件人或消费者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快件;
- 不得以揽投为由拒绝将快件投递至约定地址或向收件人收取快件。如确需送货上门的,应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消费者签收后,快件被视为已验收合格。
- 2.快递员送货上门前,应当事先通知收件人或者消费者,不得拒绝收件人或者消费者签收。
- 快递业是一项高度的服务行业,如果没有良好的服务态度,那么,很难实现公司的目标的,就是为了一个很小的客户也能够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因此,对于快递员送货之前应该事先通知收件人或消费者确认地址,并告知收件人或消费者收悉信息后签字同意;对于不送货上门的情况,一定要做好签收记录和及时沟通解释工作;对于不同意签收或不签收的快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收件人或消费者打电话并告知具体地址。很多朋友在遇到快递被送上门的情况时,很少会注意这一点要求送货上门给快递员进行签收。
- 3.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或拒绝签收;
- 收件人或者消费者不接受快件的;未按约定的时间送达的;因不可抗力造成快件延误或者损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投递的其他情形的。
- 4.快件延误、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赔偿损失;
-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快递暂行条例》第17条:因快件延误、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损失赔偿额。快件延误、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超过保价范围的,快件损失赔偿额按照保价范围内快件实际产生的快递费用赔偿;快件延误@少超过保价范围的,快递企业应当予以赔偿;造成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快递费用。因用户违约造成快递丢失或者延误、完好的部分应当给予赔偿。但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快件延误、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超过保价范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5.其他应当由快递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由邮政企业承担。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地址,并告知收件人或者消费者。邮政企业违反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严重违反邮政管理部门的规章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2.快递企业不得以邮件、快件延误、丢失或者内件短少为由,拒绝向收件人或者消费者收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以及内件短少的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邮政法》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有关规定将快件安全送到收件人或者消费者手中,不得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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