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我省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对企业在缓缴期间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明确为正常缴费。
来源:四川发布
页面更新: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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