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元7天6晚,不达购物标准不给房卡?

“每人消费必须满四百元,否则不给房卡。”如此霸道的语气,出自近期一段网络热传视频中的某导游口中。

2月6日,据网友陈先生称,自己参加了一个旅行团,该旅行团团费为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虽然告知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但未提到有最低消费标准。直到旅途第二天,导游才宣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因此与团内另一游客发生冲突。

该团导游黄女士称,是因为对方仅花费了100元,消费金额过低导致。黄女士称,游客们所交团费甚至不足以承担酒店一晚的费用,因此,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该团行程表显示,整个行程共7天6晚,游览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

据悉,目前桂林市旅游局已介入,事件正在处理中。

6日,“导游回应不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图源:微博

有网友表示,旅行团应该被“重罚取缔”,同时消费者也不应该抱有“贪便宜”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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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质疑,“购物团的存在合理吗?”“宣传的时候不说自己是购物团,强制消费的时候告知消费者应该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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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表示,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在旅游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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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晚,广西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回应称,经初步核查,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已被立案调查。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非游客自愿的购物安排是违法行为。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保全律师建议,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如遭到导游的辱骂或殴打,可选择报警,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事实上,旅游企业开办低价旅行团与游客发生矛盾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六个月前,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曾发布了一份《关于近日网传“游客参加低价游被导游要挟购物”调查情况的通报》。

经调查,云南国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征得游客同意,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接待等违法违规行为;大理大香格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团队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已责成有关州市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涉事旅行社及涉事导游依法依规快速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孟凡哲表示,一段时间以来,不合理低价游已经成为中国旅游市场上公开的秘密。对于这种低价揽团然后强迫消费的做法,我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都严格禁止,并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按照法治原则,即便低价参团,游客也没有义务进行额外的消费,旅游企业认为与游客之间存在默示约定的说法不能成立。

孟凡哲教授提示旅游企业,切不要饮鸩止渴,尤其是在旅游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今天,这种野蛮粗暴、抱残守缺的经营方式的最终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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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网微信公众号,文 郑淳心,封面图片来自包图网,监制 余瀛波,编辑 黄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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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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