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新婚夫妇登长城被雷击死亡,父母将事发地村委告上法庭

2009年6月的一天,一对新婚燕尔的夫妇与另外三名朋友一起外出游玩。

男方姓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女方姓陈,是北大的在读博士生。他们一行五人,目的地是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西栅子村的“北京箭扣生态观光园”。

观光园门票正面印着箭扣段古长城的宣传图。这段长城位于西栅子村西南角的山顶,海拔超千米,是未经开发、尚未开放的“野长城”。

按照有关规定,这段城墙属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游览、参观的保护性文物。门票背面的《游客须知》第一条写着:进入园区内的所有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文物保护的法令法规;禁止攀登园区内古长城。

而这正是这队人此行的目的。花100元购买5张门票入园后,他们往森林深处走去。沿途一路都有区文化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竖立的告示牌,提醒着游客未经开发的古长城不得攀爬。

当天十点钟,他们来到长城下,开始攀爬。十二点钟,天气变幻,飘起小雨,云层中传来雷声轰鸣。

此时,他们来到名为“鹰飞倒仰”景点。该景点形同展开翅膀的老鹰,“鹰嘴”部位是一处陡峭的断崖,约2米宽,仅容一人通行。

同行的另外三人已经爬过鹰嘴,陈某、魏某仍在向上攀爬,所处之地正是一段陡峭的上坡路。

突然,一阵电闪雷鸣,一干人等都明显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雷击,陈某和魏某滚落山崖。

同行三人赶忙拨打119急救电话,却为时已晚。

急救队员在坠落处往下三十米的半山腰上找到了陈某和魏某,两人互相隔着三米远。陈某额头正中心被劈开一个小方块形状的伤口,深可见骨;魏某浑身皮开肉绽,难以辨认。

后经鉴定,两人的死因皆为重度颅脑损伤。

该观光园系当地村委出资设立的集体企业。事发后,陈某和魏某的父母将村委和观光园告上法庭。

陈某和魏某的父母认为,村委及生态园未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危险地段没有修筑防护栏,且未安装避雷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责任,诉请村委及生态园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我们都知道,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在场所内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陈某和魏某的死,是否能够归咎于村委、观光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开发段的长城应坚持原状保护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也就是说,村委、观光园不修防护栏、不装避雷针不是他们不想这么做,而是他们压根就无权这么做。

毕竟法律规定,这一段长城是应当尽可能保持原状的文物,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禁止参观、游览。一方面禁止攀登,另一方面又为游人安装防护栏和避雷针,岂不是自相矛盾?

再者说了,门票背面《游客须知》第一条就明文提示了禁止攀爬古长城,沿途一路都有告示牌提醒,村委和观光园已经充分尽到了提示义务。这就好像去超市,所有人都告诉你肥皂不能吃肥皂不能吃,你偏要吃,吃肥皂吃出问题了,再拐过头怪超市。这不合适吧。

最重要的是,陈某和魏某的直接死因是遭受雷击坠落悬崖。打雷属于自然现象,即使在明确掌握天气预报的情况下,具体何处打雷、何时打雷也是无法预料且不可控制的。陈某、魏某一行人在攀爬过程中明知天气发生变化,未能及时采取避雷躲雨的必要行动,这才是造成自身死亡的直接原因。

因此,陈某和为某的死亡与村委和观光园并无因果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

一审作出如上判决后,陈某和魏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考虑到双方家庭确有困难,经法院协调,村委和观光园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案外补偿原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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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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