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张某、毛某、张某1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前言

伴随着国庆长假的结束,快乐的心情也要随之消散,但那些美好的风景都被我们印在了心里。然而,每次节假日期间,总能听到见到一些不文明行为的新闻。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这些不文明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小到乱扔垃圾、随意插队、大声喧哗,大到在景点处随意刻画、践踏草坪破坏植被。这些不文明现象,正在持续损害着游客形象,同时也给旅游景点造成了难以修复的损坏。提高人们素养和增强保护意识尤为重要,同时对于严重破坏景区古迹、文物、景点的人,应该依法严惩。


案件简介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毛某、张某1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毛某、张某1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被告人张某首先攀爬,毛某、张某1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毛某一直跟在张某后面为张某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某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某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毛某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某、毛某攀爬开始时,张某1为张某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1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1、张某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某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裁判要点

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件结果

江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毛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析与解读

本案中的第一个要点问题,是三名被告人打入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由四位地质学家给出的专业意见,到底能否被采信的问题。对于普通物品的损坏可以直接找相关的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果,但对于自然景观巨蟒峰的损毁程度目前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据此司法解释可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合情合理合法。

其次,是关于本次案件损害结果认定的问题。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独一无二、弥足珍贵,其不仅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对于全人类而言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被告人的破坏行为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综合判断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意见”,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严重损毁”,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最终,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对三被告人的入刑,不仅是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文明出行,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珍爱生命。提高法治意识,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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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名胜古迹   拘役   无人机   巨蟒   被告人   峰顶   有期徒刑   绳索   文物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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