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无论是去新马泰旅游,还是去美国西部,总不忘到当地的赌场玩一把,一试身手。有些旅游团的导游还会极力号召大家去玩一下、体验一下,有些客人也会主动要求导游带他们去赌场玩。那么,到底能不能去赌场玩呢?这中间是否会有法律风险?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五种开设赌场的行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其中第3种“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实际上指的就是旅游团、海外游等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旅游团导游带着客人去了赌场,并且导游从赌场处获得了好处,那就有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的法律风险。如果导游仅仅带着大家去赌场玩,但并没有从赌场获得任何好处,则并没有与赌场产生任何利益联络,不可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如果导游应大家的要求,出于好心,并从大家身上得到了一定的好处,也会有被认定为“组织赌博的”法律风险。
对于客人来讲,出去一次,去赌场玩一次,在情理之中。同时,赌场在当地也是合法的产业,单纯地去玩一次,不构成犯罪,没有法律风险。
因此,跟团游的法律风险主要在旅游团和导游方面,不在游客方面,核心是惩治从赌场获得利益的相关人员。
页面更新: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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