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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为确保广大游客假期旅游出行安全,维护全省文旅市场的良好秩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五一假期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压紧压实文旅市场和秩序的质量监管。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收取购物回扣、未经许可冒用旅游社名义建微信群牟利、导游私自兜售物品……全省第三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日前正式发布,不仅警示全省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守法经营,也提醒广大旅游者理性消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京某旅游有限公司接受长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地接某“华东五日游”旅游团,安排该团到5个购物点购物消费,获取购物回扣1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15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推出“漫享云南昆大丽双飞一动六日游”产品,以低于云南省旅游协会发布的云南旅游产品参考成本的报价,招徕33名旅游者,转交云南某旅行社接待,并在行程信息中故意隐瞒具体购物场所,非法获取云南某旅行社返还的旅游者购物回扣15000余元。徐州市文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0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平台创建旅游线路分享群招徕旅游者,收取报名费后转团至其他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州市文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9.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彭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苏州某国际旅行社与周某签订协议,约定周某向该旅行社缴纳3万元押金及每年5000元“管理费”后,可使用该旅行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苏州市吴中区文体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某旅行社向游客提供旅游用车时,未对车辆运营资质进行核验,也未与供应商签订旅游包车租赁协议,其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扬州市文广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对法定代表人曹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江苏省文旅厅获悉,五一假期期间,江苏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护航”专项行动,加强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活动以及网络表演的监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等非法经营行为,大力排查整治老年旅游、艺术品经营等领域涉诈问题隐患。
据统计,五一假期,江苏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2510人次,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627家次、娱乐场所1726家次、演出场所5家次、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351家次、A级景区266家次,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巡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450家次,发现并处置疫情防控问题16个,整改安全生产问题11个,保障了全省假日文旅市场平稳有序。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付奇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编辑: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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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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