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牛继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牛继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牛继荣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5年,被告人牛继荣利用担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部副主任、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院长、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职工入职、干部职务晋升、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1万余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牛继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牛继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牛继荣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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