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宪法经济制度的契合问题研究

一、宪法经济制度的内涵

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它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得以贯彻。如果各种相关的规则是彼此协调的,人们就能很好地利用劳动分工的优越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了规整秩序,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制度依据规则的起源可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通过渐进式反馈和调整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人类经验。人类有学习能力,上一代所实验出来的有效结果,可以教给下一代。这样人们通过学而时习之的办法一代一代地把这些方法和制度传承下来,并不断地同其他地方的人们进行经验交流,进而使这些制度逐渐改进。外在制度是人类以理性主动设立的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法律制度等内容。它是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外在制度永远是正式的,由一个预定的权威机构以有组织的方式来执行惩罚。外在制度往往以抽象方式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实施规范性影响,尤其是当它与通行的内在制度相一致时更是如此。

理解制度的涵义,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内在制度是人类行动而非设计的产物。通俗地说,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这是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的制度。外在制度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被创造出来的,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来设计一套关于选举的制度。通常,人们把目光聚焦于看得见的外在制度,而忽视内在制度,可是内在制度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秩序得以维持的真正基础。第二,人类设计的外在制度应尽量同内在制度相契合。这是因为内在制度的力量是巨大的,如果一项外在制度同内在制度有较大距离,那么它会有两种命运,一是它被内在制度改造,虽然它可以运行,但已经不是当初设计的样子,也背离了它的设计目的; 二是它完全被忽视,仅仅是纸面上的文字,在现实中人们却完全忘记了它。

立足于这两点,再来理解经济制度,可以认为,经济制度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中所遵循的促进人类经济交往便利化,增进相互信任,形成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的规则体系。经济制度不仅包括外在制度,如宪法、法律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则,还包括内在制度,如经济习惯、行规、经验、风俗等。当外在的经济制度与内在的经济制度契合度较高时,将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认为的宪法经济制度就是指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但这样一种看法就有可能将经济制度局限于外在制度的层面,而没有考虑到内在制度。如果借用前面定义经济宪法概念的方法,把宪法理解为根本规则,那么内在经济制度中的根本制度也可以看作是宪法经济制度。这样宪法经济制度包括两个系统: 一是人类经济活动中所遵循的内在的根本制度; 二是人类设计的外在的根本经济制度,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根本经济法律制度,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 财产权制度) 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一定要特别关注内在的宪法经济制度,它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遵循的规则,这或许是真正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

二、内在宪法经济制度与外在宪法经济制度

外在制度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主要依靠国家权威强加于社会。外在宪法经济制度是人类设计的,规范经济行为的根本规则,例如财产权制度、市场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经济政策、国家经济权力,等等。内在制度却是一个群体内随着经验的积累,演化生成的规则。它是人类行动而非设计的经验的产物。经验的产物意味着内在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计划设计的,仅仅是某一规则、做法、经验更适合解决特定人类问题,人们通过不断试错过程,因而被选择出来。同理,内在宪法经济制度也不是通过设计来实现特定目的的,它是无数人的经验产物,是规范人们经济行为,内化于人们心中的根本规则。因此,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同外在宪法经济制度的区别在于它们的产生方式不同,一个是设计的产物,一个是经验的产物。

当然,在实践中,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同外在宪法经济制度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灵活转换。如果一种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将其确定于宪法、法律之中,它就成为一种外在宪法经济制度,例如,一个西方国家把契约自由纳入宪法。此项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并不因此而失去作用,由于它已经被内化到人们的行为模式中,所以,它可以使外在的宪法经济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内在制度主要有四方面,即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可以认为,内在宪法经济制度,主要是一些习惯和惯例。比如对财产权尊重的习惯,税收方面的无代表不纳税,再如市场经济体制。较早订立宪法的国家,并没有把市场经济体制写入宪法,而是认为这是不证自明、天然存在的。这表明市场经济体制是自发自生的一种内在宪法经济制度。西方在其文化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诸如尊重产权、契约自由、市场交易、无代表不纳税等,构成其基本的内在宪法经济制度。从另一角度说,西方很多外在宪法经济制度是对内在宪法经济制度的确认,或者提供一个外在的强力保护。这些外在宪法经济制度同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契合度较高,借助内在宪法经济制度的作用,使外在宪法经济制度得以顺利运作。可以确定的是,内在宪法经济制度是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自觉地遵守的基本惯例、习惯、体制,等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传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过长期演变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土地所有制,我国1975 年宪法则规定了农村人民公社这样一种集体所有制的外在宪法经济制度。这一外在宪法经济制度无疑同内在的宪法经济制度相冲突,导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集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人均收入水平长期停滞不前。1993 年和1999 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农村土地制度的外在宪法经济制度修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就使内外宪法经济制度契合起来。

三、内外宪法经济制度契合问题是我国现在面临的众多问题的关键

发展中国家健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做法是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何勤华先生认为: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 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能够使移植的法律得以实施,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宪法经济制度大多是移植的。清末到民国时期,移植了西方与日本的宪法经济制度,20世纪50 年代又移植了苏联的宪法经济制度,1980年代后,则重新开始移植西方宪法经济制度。在移植的过程中,外在宪法经济制度必然同我国内在的宪法经济制度相互冲突,且相互融合。为什么西方的外在宪法经济制度在西方运行良好,移植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就存在诸多的问题呢? 基本理由应是西方国家的外在宪法经济制度是同其内在的宪法经济制度基本吻合的,其内在宪法经济制度支撑了外在宪法经济制度的运行。而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同西方外在宪法经济制度相应的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并且这些国家本身的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可能同西方外在宪法经济制度相互排斥。那么,顺理成章的推论是,要使西方外在的宪法经济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成长起来,显然应该使其同本国内在宪法经济制度契合起来。这是法律移植过程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金耀基先生在其所著的《从传统到现代》中指出:中国现代化是中国的惟一的出路,每一个忠于中国的传统与将来的人都应该参与到中国现代化的伟大行列中来。

宪法经济制度在推动我国的现代化方面,自然会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我国整个宪法经济制度也可以认为是为实现现代化而设计。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内外宪法经济制度的契合问题。西方的内在宪法经济制度是其文化的产物,是同其文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的文化决定了它的内在宪法经济制度。要想弄清楚现实中的内在宪法经济制度为什么是那个样子,为什么它同外在的宪法经济制度有时一致,有时又互相冲突,以及如何才能使外在宪法经济制度与其配合默契,应该对其基本文化有所了解。同样,要使从西方移植的经济制度在本国生根,就必须了解西方文化与本国文化的差异。中西文化有着极大的差异,比如,西方文化以个人为中心,是一种个人主义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则以社群为中心,是一种集体主义文化; 西方文化强调理性进取,是竞争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合中庸,是维持现状的文化; 西方文化是多元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集权文化,等等。中西文化差异的根源在于两者对控制和享用财产即包含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的态度不同。西方文化追求享用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国传统文化则满足于享用少量的财产。梁漱溟先生在说明中西文化的不同时指出: 西方文化是以意欲向前为其根本精神的,中国文化是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的。

西方文化是一种不断进取的文化,这种不断进取特别表现在追求享用更多的自然资源,强调征服自然。西方对享用自然资源的追求是无限的,但是本国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通过国家掠夺财产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手段。所以在西方的历史上有着无数的战争,现代战争几乎也都是由西方国家所发动。另外,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通过组织也是重要的方式。所以西方发展了以企业为主要形式的各种组织,形成了市场制度。中国文化由于满足于少量财产的享用,获得财产的方式就主要限于个人劳动获得和通过个人的财产控制他人劳动获得这两种方式。古典中国,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个文化,而不是一个国家。

所以,在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不是一个近代民族国家,企业组织、市场制度则更无从谈起。这主要可以归因于中国传统文化不强调享用更多自然资源,而强调与自然和谐的调和精神,这是无法产生这些组织和制度的。当然,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中国内在经济制度,它是规范中国人经济行为的经济制度,在中国实行了两千多年。但是,自从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似乎无法维持它延续了几千年的各种文化和制度。这是为何?西方不断进取的文化特别强调竞争,这同它的多元社会有很大关系。西方文化以个人的独立自主为基础,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个人是判定一切事物的最终准则,那么强调个人自由不受他人的干涉就成为必然。哈耶克认为自由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一个自由的个人就要按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而不受他人的控制。每个人都强调个性的发展与自由,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大一统的、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权力。正是由于力量多元,所以各方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竞争也成为各方发展自己力量的动力。中国传统文化则强调和合与中庸,竞争被压抑,调和盛行。调和而非竞争,使得个人不能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人与人之间发生了争执,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各让一步,调和一下,到达息争的目的。

在1840 年,竞争的文化与和合文化相遇了。竞争文化强调强权即真理,是崇尚武力的文化; 和合文化强调和为贵,推行以德服人。前者强调斗争,不合作; 后者强调合作。以现代博弈理论看,在相互博弈的双方中,如果甲方采取合作的态度,而乙方则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以损害甲方利益的方法和手段来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时,甲方如果继续采取合作的态度,那么结果就会使乙方获得最大的利益,自己则遭受最大的损失。这是甲方所不愿意看到的,他应该怎么办呢? 他只有采取同乙方相同的方法和手段来对付乙方,这样他才能够生存,才能够减少自己的损失,从而达到一种博弈均衡。这也是孔子所讲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现代分析。于是,我们暂时放下自己的各种制度和规则,引进和接受西方的游戏规则,按照西方的游戏规则同它们展开竞争。中国接受西方的规则是被迫的,是为摆脱挨打局面才不得已而为之。可是这并不表明西方的这些规则、西方的文化就一定比中国的规则、文化更能适应人类的要求。

在我们看来,接受西方的游戏规则并不代表要接受西方的价值和文化。只有在保持自己文化的基础上,以西方的游戏规则同他们展开竞争,取得一定的优势之后,发挥中华文化的包容性优势,改变这种游戏规则,才是我们要走的道路。所以,对于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宪法、宪法经济制度,都必须同我们的文化相契合,使它们适应我们的文化。而且,如果这些制度不同中国的文化和内在的制度相契合,也是无法真正根植于中国的土地上的。至于那些改变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宏大设计,最终都是行不通的,同时也是危险的。中国社会几千年试错演进而达到的高度完善的文化和内在制度,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抛弃的。我们不是文化保守主义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什么都是好的,是不需要学习和改进的。我们学习西方的经济制度,其文化、价值观念必然会影响和融入到我国的文化当中去。并且,中国传统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融合其他的文化而成为一种新的文化。例如印度佛教在西汉末年传入中土,到了唐代,佛教就已经中国化了,到了宋代则形成了儒、道、佛三教合一的宋代新儒学。

也就是说形成了新文化,此期间用了将近一千年的时间。中国文化同西方文化的交流融合形成新的文化,也需要走很长的路。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文化的优秀成分将逐渐被重视、被发掘,经过筛选、改造和扬弃,经济制度也将随之成长起来,外在宪法经济制度同内在宪法经济制度也将契合起来。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就是使这些移植的西方制度同中国文化的契合过程,也是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的融合过程,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罗素在《中国之问题》一书中曾非常有信心地说: 我相信,假如中国人对于西方文明能够自由地吸收其优点,而扬弃其缺点的话,他们一定能从他们自己的传统中获得一生机的成长,一定能产生一种糅合中西文明之长的辉煌之业绩。这也许是我们必须走的道路包括中西宪法经济制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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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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