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教学中的迷与思

一、宪法课程体系与实在宪法体系

关于宪法教学是否应该紧紧围绕实在宪法的内容与体系而展开,历来就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我国1954 年宪法颁布伊始,学界就开始讨论如何建构宪法教学的课程体系问题。宪法学家张光博认为:作为一门课程的体系不一定必须与裸程对象的体系完全相符,并且这样也不可能。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作到基本上相符合期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应当的。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主张课程体系与实在宪法是否一致的理由是什么?为此,张光博进一步指出:我国宪法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客观生活实际,是我国宪法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正确表现。因此,他主张在宪法课程中尽量不要改动宪法内容的次序。

宪法学家许崇德则认为,如何安排宪法课程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设置课程的目的是什么,在他看来宪法课程的目的主要包括掌握专业知识,为学习其他有关法律专业课程奠定基础以及提高同学的政治思想水平,很好地为当前的政治斗争服务这两个方面。由于理解问题的基点不同,两位宪法学家的观点自然不会完全吻合。中国宪法教学史上的这个老问题到现在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共识似乎还远远没有达成。在中国有多少本宪法课程教材似乎就有多少种学科体系。这种多样性主要是由不同的教材编写者对宪法本身的不同前理解而产生的,很显然,这种前理解又取决于编著者个人的知识储备。

然而,这些教材却存在着惊人的共同之处,即它们所津津乐道的宪法学说或理论或知识与实在宪法规范之间存在着彼此割裂的情形,我们无法看出它们之间究竟有怎样的解释与被解释、证明与被证明的联系性,宪法理论叙说与实在宪法讲解之间两张皮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在宪法教学中,内容顺序实际上并没有看上去那么重要,即便宪法教学的内容在顺序上可以与实在宪法、尤其是宪法典的内容排序有所不同,但是任何宪法理论的叙述与宪法知识的编排都不能脱离实在宪法而孤立地进行,围绕宪法规范展开宪法思考并实施宪法教学是每一位宪法教学者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宪法教学中可以讨论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在最终的落脚点上必须告诉我们的学生这些因素是怎样影响实在宪法规范的形成以及如何塑造宪法规范的内涵的。理由很简单,宪法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我们不能一方面在宪法理论上谈得头头是道,另一方面在面对宪法规范时处于无语状态,或者更糟糕的是,用某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对实在宪法规范进行不屑一顾地颠覆性解释。在宪法教学中,任何理论上的探讨都理应为本国宪法的运用与实施提供专业上的智识。

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课程内容应该紧密地围绕实在宪法而展开,具体地说,就是每一种宪法理论都是为了解释宪法规范而存在的,即便像违宪审查这样的重大问题也应围绕我国实在宪法而展开,向我们的学生解释清楚,我们的制度是怎样规定的,这种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是怎样运行的,还存在怎样的问题,是什么因素造成这样的问题,在尊重本国国情的情况下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讨论美国式的或德国式的违宪审查机制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才更具有针对性。在宪法教学中,比较法确实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外国法的介绍和解说都是为对本国法的理解与发展服务的。因此,宪法课程内容在顺序上如何安排,可以具有一定的个性,可由任课老师做出较为灵活的安排,但仍应注重说明不同章节内容之间的联系性,因为宪法本身有其基本构造,宪法课程应该尊重这种构造并抓住其核心内容实施教学。

二、宪法的基本构造与宪法教学的核心内容

宪法虽然可以在不同意义予以理解,但是立宪主义意义的宪法是从西方引进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宪法的特殊性只能从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进行扬弃的角度予以把握。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种说法很质朴,却最为直接地道出了宪法的核心价值诉求以及宪法最为主要的构成部分基本权利规范。基本权利虽然重要,但它不是宪法里唯一重要的内容,因为基本权利规定得再完善,其自身却不能自然实现,只有将基本权利的义务承担者(即国家机构或统治机构)予以明确地规范,其实现才有现实的可能性。因此,传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由基本权利规范与统治机构规范这两个部分组成。主流学说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这就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构造。从内容布局上看,我国宪法典似乎要复杂得多,因为除了宪法正文中的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第三章国家机构之外,我国宪法还有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宪法序言以及宪法正文中的第一章总纲。关于宪法序言是否是宪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个问题,我国宪法学界曾经有过讨论。主要围绕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论题而展开。

新近我国出现的政治宪法学提出了宪法序言承载着宪法核心价值诉求的重大观点。关于宪法序言是否重要以及重要到什么程度,必须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后才能予以说明:究竟宪法序言中包含着怎样的根本性规定,这些规定与宪法总纲、基本权利规范以及国家机构规定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通过对宪法序言进行教义学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序言的核心内容就是国家根本任务。而国家根本任务与宪法总纲诸条款之间又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国家根本任务是统领宪法总纲的最高层次的公共利益条款。至此,我们可以认定,我国宪法的根本性规定包括三项内容,即基本权利保障、统治机构的架构以及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在这三者中,基本权利保障是核心价值诉求,统治机构的架构以及国家根本任务的实现都是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与保障服务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将宪法序言中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视为我国宪法的根本法之一,但它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最高的。

宪法的核心价值诉求与宪法教学的核心内容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讲解基本权利保障,不可避免地要提国家机构的权限以及其宪法义务,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不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还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当基本权利之间或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还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进行法益衡量。因此,宪法教学应当围绕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以及公共利益这三个宪法的基本要素而展开。抽象地谈论这三个方面哪个更重要,在宪法教学上不仅没有任何意义,也会误导学生。所以,这三个方面总是交织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宪法教学所不可或缺的内容,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思考和学习都不能脱离其他两个方面而孤立地进行。

三、宪法研究的方法与宪法教学的方法

除了数量可观的学术论文,几乎每一本宪法教材都在绪论或前言部分苦口婆心地叙说宪法研究的方法,希望宪法教师能够富有成效地实施教学。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研究的方法与宪法教学的方法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侧重于解决研究者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理解、解释与运用宪法的问题;后者则侧重于解决如何让学生掌握老师研究宪法的方法的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一个懂得如何教宪法课程的人必须首先是懂得如何研究宪法的人;后者是前者的延伸与升华,主要解决研究方法在不同主体之间传承的问题,也就是说,懂得如何研究的人未必懂得如何教授宪法课程。虽然主流的宪法教材没有直接言及宪法教学的方法,但由于宪法教学方法与宪法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性,在此也有必要予以反思如下问题:这些所谓的方法能否指导我们有效地认识与理解宪法?

当我们这些研究宪法的人从中不能获得真正指引的情况下,我们又如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学生遵循这些方法认识宪法呢?比如,我们在各主流教材里几乎共同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方法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它的一般性太强,所以具体到宪法研究这个专门的问题上,它几乎是没有用的。它顶多只是告诉我们宪法研究不能脱离生活实际,理论最终要为解决现实问题服务。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理论没有吃透的人常常也看不到存在什么现实问题或者他看得到的只是与宪法没有关系的问题,同时缺乏生活经验的人也很难做到深刻地把握理论。理论与实际总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没有人能够说清楚两者该怎样联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宪法教学中,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往往是有害的,因为盲目地强调宪法理论与现实生活的短路相接,实际上常常会导致绕开宪法研究与宪法教学的真正内容宪法规范的不良后果。

我们首先应该保证理论能够解释我们面对的实在法规范,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探讨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实态以及存在怎样的问题。再如,像本质分析法、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与系统分析法等,同样也是由于语焉不详,很难看得出在具体论述中它们是怎样被运用的,因此方法与研究两张皮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学这三个不同维度上进行。在每一种维度上又有更加具体的研究方法。比如法教义学的核心就是对实在法进行解释并使之体系化,其中解释方法包括语义解释、逻辑解释、目的论解释等,它们的共同目标就是实现法的内部融贯性或体系性。这些方法既是西方国家宪法研究者所常用的方法,同时也是宪法教学中需要老师教会学生掌握的方法。笔者认为,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的维度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初步接触宪法课程的本科生来说,法教义学的诸方法应具有优先的重要性。因为无论是对实在法进行哲学反思,还是对其运行实态进行事实分析,最终的归宿都要落在对实在法之涵义的解释上。围绕实在法展开思考是宪法教学始终应该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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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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