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八二宪法的生成与结构

一、历史的叠加

无论就正文而言,还是就修正案而言,八二宪法都是历史的叠加。当然,任何一部宪法都可谓是历史的产物,都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世记,但八二宪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是一段一以贯之的历史的自然的和连续的展开,而是充满诸多断裂与矛盾的历史的叠加。层层累积的历史意味着,八二宪法内部必然是多重的复合结构。八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之际,任何有关该宪法的探讨实际上都无法回避历史的视角。这三十年中国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迁,八二宪法也以四次总计31 条修正案完成了内在转化,从而开创出新的宪政设计。但如果历史的视野仅仅局限在这三十年,那么还不能完整地理解八二宪法的实质和多重面相。八二宪法正文虽然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之后颁行的,并以它们作为指导思想,但整体而言,八二宪法正文是向后看的,是对1949 年以来的宪政历史的重述与重构,以向后看的方式向前看。八二宪法的制定前后经过了两年多的讨论( 1980 年9 月1982 年12 月) ,每个条款都是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可谓用意颇深,如果抽离了历史的背景,八二宪法的很多条款是难以理解的,或者说不知制宪者意欲何为,更不要说阐释其实质和内在结构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八二宪法第22 条第2 款规定: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个条款看上去稀疏平常,甚至觉得毫无必要规定在宪法中,但如果查阅制宪史就会知道,制宪者意欲用这一条款终结文革中大肆毁坏历史文物的意识和行径,同时也对一些宗教界人士进行安抚。因此,历史考察的视线必须延展到七八宪法、七五宪法、五四宪法乃至共同纲领。八二宪法常常被视为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不仅形式上基本上遵循了五四宪法的体例,只是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调,而且基本原则也源于五四宪法。据韩大元教授统计: 1982 年宪法138 条中借鉴1954 年宪法的相同和相似的部分加在一起共98 条,占87. 6%。但这个说法需要谨慎对待,因为八二宪法和五四宪法在某种意义上形似而神不似,例如彭真说: 对于现在的宪法修改草案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理解为只是简单地恢复1954 年宪法的提法和内容同样的概念在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中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指出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的相似性的同时,还要关注它们之间的差异,恰恰是这些差异,揭示出八二宪法独特的品性。而要讨论这些差异,则不得不处理共同纲领、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对八二宪法正面的和反面的影响。

先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中并没有关于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而八二宪法则对政治协商会议作出了宪法定位,这无疑是由于政治协商会议在建国中所起的特殊作用以及在共同纲领中的特殊身份。而八二宪法第24 条中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实际上来源于共同纲领第42 条中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再比如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都将新中国界定为人民民主国家,而八二宪法界定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都没有提到阶级斗争,而八二宪法序言却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都没有提到无产阶级专政,而八二宪法虽然在正文第1 条中将无产阶级专政修改为人民民主专政,但在序言中仍宣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些实际上都是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文革要素在八二宪法中的残存。事实上,八二宪法中诸多新增条款都是反思文革教训的结果,如第38 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主要是针对文革中的大批斗而言的; 与之相对,很多条款没有被规定,同样是基于对文革的反思,如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

二、统一战线: 民主、革命与爱国

1939 年,毛泽东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一文中写道: 十八年的经验,已使我们懂得: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这是对既往革命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来工作的指导。在三大法宝之中,统一战线被放在了首位。十年之后,正是统一战线在新中国诞生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48 年4 月30 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出号召: 在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的基础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1949年9 月新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立国之基,真正的建国文献,其中对于统一战线与政治协商会议是这样表述的: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当民主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客观上不可能召集之时,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实际上是拟制化的人民,而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政治协商会议实际上就是制宪会议,此外,根据《共同纲领》第13 条的规定: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就是说,政治协商会议同时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过这只是开国之初的不得不然,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政治基础的新中国需要真正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承诺,政治协商会议显然意识到,它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获得的授权并不能等同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共同纲领》第13 条同时规定: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最终要将主权交还给人民。

三、结论: 多重复合结构

以上讨论表明,就八二宪法的主权结构而言,党人民代表大会无疑是这一主权结构的核心,而这一主权结构的生成和稳定又是以对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的特殊处理作为前提条件的,同时,伴随着四个宪法修正案的依次出台,新的宪政设计的雏形虽然没有触及八二宪法主权结构,但却改变了它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为将来的变革预作铺垫。因此,从共同纲领以来,中国宪法经过层层历史的叠加,已然形成了一种多重复合的内部结构,如此才能应对险象环生、错综复杂的发展状况,并为将来的变革提供了各种可能的选项。其实早在2002 年八二宪法颁行20 周年之际,胡锦涛主席就已经明确指出了这种复合结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统一起来意味着三者之间并非自然天成,而是存在着某些需要弥合的东西。在八二宪法的多重复合结构中,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最具中国特色,虽然可以比附共和主义传统,有阶级共和的影子,但其直接的思想渊源很难追溯到罗马共和的制度与实践,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多年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就党的斗争策略而言,确实可谓一大法宝。

其实就宪法本身而言,所谓党的领导,或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际上是通过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实现的,从五四宪法开始,宪法就牢牢地确立了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领导权的实现是双重的: 一方面通过统一战线广泛的代表性,从而将领导权延伸到不同的阶级、基层和群体;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隔离作用,使得党际之间的分歧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化解,从而使得统一的意志能够进入到人民代表大会中,这从每年党的会议、政协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就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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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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