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特色宪法秩序及其实现途径

一、宪法秩序的内涵与特征

宪法秩序一词最早出现于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条文当中。一般认为,宪法秩序是指人类政治实践演进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以体现民主与保障人权为己任的宪法,与法律以及其它社会因素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状况。要理解宪法秩序的内涵,至少要明白以下三点。第一,宪法秩序是宪法对宪法主体进行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状况。宪法秩序是立宪者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宪法对现实的政治关系和个人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状况。

这种社会关系状况是指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际施行所达到的现实状态。第二,宪法秩序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它是随着宪法的实现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秩序。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社会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所以宪法秩序比其它法律秩序更具权威性和重要性。第三,宪法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演进到一定的历史时期的政治秩序模式。在人类政治社会的早期,政治家们常常设计出由一个人进行统治的政府,以控制被统治者的方式来处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处理技术的实施是以牺牲人们之间的自由和平等为代价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种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关系的技术是一种阻碍社会发展的桎梏。

于是,当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变化之时,人类也开始制定宪法、设计政府,并按照宪法来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这样,萌芽状态的宪法秩序就开始出现。宪法秩序自古希腊、罗马时代出现最初的萌芽状态之后,就引得古往今来无数的理论家为它倾注毕生的智慧,对其进行理性地阐释。由于继受的思想渊源不同、知识传统各异、生活的年代以及分析问题的角度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导致他们对于宪法秩序的理论界定各具特色。但是,学者们一般都不否认宪法秩序具有如下的几个基本的特征:

(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政治权力是宪法秩序的核心要素,政治权力合法性是宪法秩序的根本特征。首先,政治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是宪法秩序的实质内核。宪法秩序作为契约政治的结果,其出发点就在于视遵守宪法为一切政治活动的前提,其重点是通过确立一套管理和约束政府的规则,以保证施政者既能接受宪法__的约束,又不影响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和治理能力。其次,在宪法秩序之下,不仅政治权力来源于法律,政治权力的行使也应该受到宪法的规制。政治权力要在宪法为其设定的范围内行使,如果超过法定的边界,就应被及时有效地纠正。宪法秩序下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校正政治权力越轨的有效制度之一。再次,政治权力的运作方式也要符合宪法的价值理念。比如,即使依据法律规定,政治权力可以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时,也需要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处理,未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对公民任何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

二、中国特色宪法秩序

中国的宪法秩序作为当代世界政治文明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当然具有上述宪法秩序的一般特征,但是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这样一个大背景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宪法秩序具有自身的特色。这些特色包括: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与西方人权制度有原则界限的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人权制度等。

(一)宪法明确规定执政党的领导地位

在当代中国,保持共产党的政治权威是中国能有序地建设宪法秩序的根本条件,也是有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的集中体现。宪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确认中国共产党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并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的规定一方面赋予了共产党合法地位,另一方面赋予了共产党领导地位。使得党的领导地位被根本大法固定下来,成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得以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党的领导。在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是其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种政党制度主要是两党制和多党制。

两党制是指在某些西方国家内存在若干个政党,其中两个政党居于垄断地位,它们通过定期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执政。多党制是指在某些西方国家中,同时存在多个政党,通常由两个以上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制度。执政党的地位、权力、责任和活动方式等应当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使之具有合宪性、合法性,这是一个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执政党的执政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圭臬,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任何违反宪法的执政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共和国。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应当使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化、法律化,这表现在不仅通过宪法确认了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而且经过法定程序将代表人民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规范,使之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三、中国特色宪法秩序的实现途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形势和建国后各个历史阶段的国情特点,我国先后颁布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特别是1982 年宪法的颁布,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也增加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这就为当代中国宪法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但是,文本上的宪法要转化为现实中稳定的宪法秩序,无疑还面临着一系列艰巨的任务,这首先要充分利用人类宪政实践中的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宪法,还需要全体国民树立宪法意识,同时要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宪法的地位,为宪法秩序的建立提供有效的保障。

(一)充分利用人类宪政实践中的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 年制定的,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总体上看,这部宪法为我国宪法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但是也应该承认,我国宪法本身尚存在某些因素的不足,这些不足也是影响稳定的宪法秩序最终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在我国要构建稳定的宪法秩序,还必须吸收人类宪政实践的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宪法规范。

首先,在要在价值目标的定位上完善我国宪法。我国宪法和世界各国宪法一样,都是把人权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这符合人类理性,也满足大众渴望尊重和平等的要求,是合理、科学的。但是,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告诉我们,人权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这也就是说我们的宪法价值定位上应当在追求保障人权的同时,对国家权力应采取更为肯定的态度。要注重人权与主权的统一,把人权与主权的统一明确为我国宪法的首要价值目标。这不仅是构建中国特色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我们应对国际人权领域斗争的需要。其次,在宪法的立法技术指导思想方面也要进行调整。我国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的,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里所说的是立法技术方面的指导思想,是具体制定宪法规范时候在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述上遵循的技术路径。过去,我们在制定宪法规范时,是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在语言文字上赋予宪法的形式,并且规定的过于详细。在这种立法技术思想指导之下,在实践上就导致几乎党的每一次大政方针的改变,都要引起宪法的重大修改。

宪法的频繁修改势必影响其在人们心中的崇高地位。我们应当充分吸收人类宪政实践中的有益成果,确立新的立法技术指导思想,以保证我国宪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这对构建宪法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对一些宪法规范进行必要的整合也是完善宪法规范的途径之一。宪法规范的统一和完善是是整合的首要标准。比如,现行宪法第62 条关于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规定、第67 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89 条关于国务院行使职权的规定,都只是规定了职权而缺乏有关职权行使标准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这些职权行使的监督和违法行使后的责任。可以进行整合并完善其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监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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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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