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分析

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庭审工作中警察属于特殊的证人,警察在出庭作证的时候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是比较符合的,对于保证程序公开、规范侦查活动、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查明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正在积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将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实现和促进正义公平。新刑诉法将保障和尊重人权划入了总则当中,表明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对其人权进行尊重与保护。因此,将更高的要求抛向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要求必须在每一个取证的环节中都将严格依法办案贯彻进去,在被告一方质疑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尤其是在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一旦在进行质证时,单纯是按照公诉方提供出来的公安部门的书面说明材料,这样对控辩平衡上是很难予以实现的,也就更没有办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上给予保证,同时会严重影响其程序的正义性。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对其进行质询,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将侦查活动的透明性提升上来,针对真正意义上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对刑讯逼供进行遏制、程序正义上能够真正实现会带来非常巨大的帮助。对于警察在诉讼中的程序价值能够通过其出庭作证有效彰显出来,此外,也有一定的实体价值存在于其中。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侦查阶段是对证据进行收集的关键阶段,现实原因和长期的司法历史,把它当做定案来参照。造成一些警察在办案中使用暴力威胁、诱供和刑讯逼供等不法方式来对证据进行收集。被告人在当庭翻供的情况在审判阶段会经常发生,其中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就是其理由之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非法取证排除规则用五条八款给予了确立,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上在其中给予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将非法取证在侦查、审判和起诉的各个阶段都要予以实现,尤其是审判的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辩方有权去启动,审查之后可实施法庭的调查,通过控方进行证明与举证,明确是否存在非法的取证,对其是否应该进行排除。因此,警察的出庭作证是证明的主要方法之一,所以警察出庭作证是不可避免的。

二、具体的影响分析

(一)滞后的思想观念

因为刚刚颁布不久的新刑事诉讼法,加上对出庭作证的有关经验还比较缺乏,对于即将面对的出庭作证工作很多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还难以全部接受。首先,侦查人员承担着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任务,通常都是询问与讯问中的主角,让他们作为证人出庭对控辩双方的质问进行接受,在转换了角色之后令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很难进行适应的;其次,出庭作证会将侦查工作的自身职业风险和工作的负担提升上来。因此,一些侦查工作者从心理上就可能抵触这种法律的颁布。

(二)司法资源比较有限

在制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时候,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其中的现实因素,这主要表现在经费和警力两个方面。在作证中,要求侦查工作者将情况在法庭上予以说明,所以一部分的警力就会被占用。但是在各地所面临的困难中就包括着警力上的不足。此外,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保证等措施上新刑诉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出庭作证的具体费用在实际中还需要依据侦查部门本身的办案经费给予支撑,对此,侦查部门也不会太主动去投入过多的资源。

(三)不够完善的立法,造成侦查机关在应对此制度时没有可靠的法律指导

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我国走过了从无到有这样的程序,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刑事诉讼法》都对这项制度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存在着过于简单的内容,都没有提及法律责任和具体的程序,这样就将较大地影响侦查工作,例如警察不出庭作证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警察出庭作证的风险应对策略、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比较笼统等。对于这些问题,单纯依据公安部门是很难给予解决的,在实施了新刑诉法之后,每个地区的公安部门将本地公安部门警察出庭作证的细节规定都先后出台规定。然而,不相统一的情况出现在了不同的地区,导致刑诉法规定的很多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实施程序,此外,这种制度与公、检、法、三个机关一起参加执行的,这样仅以一些地区的名义来对这种制度进行规定,对侦查工作上必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正确的工作方式分析

(一)规范侦查工作,将办案质量提升上来

按照刑诉法的具体要求,在穷尽了所有庭外质证手段和补正之后,对于一些材料证据仍然存在质疑,需要侦查人员到法庭上说明情况或者作证。若侦查人员执法规范、取证合法,一些证据可以有效联系在一起,防止有不规范和瑕疵出现在工作中,首先法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率就会被降低,其次,尽管需要出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上也有足够的自信给予证明。

(二)将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做好

首先,对法庭审理的程序步骤上予以了解。在出庭作证之前,法庭审理的一些程序需要提前进行了解,对法庭中的工作方式和有关术语上要进行熟悉与掌握。此外,对于法官以及别的工作人员在法庭审理时的位置也要明确,对书记员和别的出庭者的作用予以了解。

其次,对与案件有关的种种情况进行掌握。为了确保成功地出庭作证,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情况出庭的侦查人员一定要给予有效地掌握,确保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在侦办案件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情况已经有了初步了解,对案件纷争的焦点上已经有了一定掌握,但是,在没有出庭作证前,对同案件审理相关的种种情况还是需要进一步全面的来掌握,例如,在何种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时在哪一级法院进行的,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公诉人的情况又怎样等。

再次,将出庭的陈述内容精心准备出来。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法官主要是想明确侦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规定等,所以,出庭作证的工作人员需要将重点抓住,对有关的资料在出庭前进行有效地组织与整理,也可以利用书面的形式将重点问题中的重点写出来,在庭上使用。同时,出庭的工作人员最好与本案的检察官在事前就进行交流,对检察官的控诉思路上进行了解,对检察官的指导意见上要认真听取。

(三)对出庭作证的技巧和原则上进行掌握

首先,实事求是。在出庭作证时侦查人员要将客观事实作为主要的前提,而不能存在于自身的判断和主观意念中,要在事实的前提下将一些陈述建立起来。详细地来说,要将自身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情况进行掌握,不缩小、不夸大,努力做到准确、全面和客观。

其次,明确主题,突出中心。在出庭过程中侦查人员所持的结论和观点就是所谓的主题,也可以称为中心观点和基本的论点。侦查人员出庭陈述的线索就是主题所在,它能够有机地将所陈述的种种事实联系为一个整体。在出庭前,侦查人员对法庭的中心要充分进行明确,也要围绕着主题对材料进行准备。

再次,要周密地进行论证。在法庭中陈述时,对陈述的内容侦查人员需要用充分根据和事实作为保证,具体、充分的论据资料是陈述的支柱和基础所在。在没出庭时,对案件事实相关的种种情况侦查人员需要有效地进行掌握,需要时应该到犯罪的现场中去调查。法庭中的陈述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程序上要相适应,有效地统一起人们的认识程序和事物的逻辑程序,将一个逻辑整体构件起来。

最后,当机立断,随机应变。侦查人员在进行陈述时,要与纷繁复杂的问题相面对,会有各不相同的质疑被提出来。有着千变万化的法庭情况,这就需要出庭者在现场陈述中按照实际的情况,对方法和思路方面,要随时进行调整,使用灵活多变的战略,以达到在不断变化的法庭中,出奇制胜、随机应变。对态势的发展上要时刻进行关注,对质疑方的言辞动态上要密切进行关注,面对各种情况,灵活机动地采取有效的策略。

(四)将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来

公安部门应该同法院、检察院对警察出证的程序、保护措施和范围等内容进行研究,令警察出证能够将其应该具备的诉讼价值真正反映出来。针对同检察院的交流,需要细化到庭审的质证要点、辩方律师可能提出的重点、主要的方向,此外,对于律师诱导性的问题公诉人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强化,需要将提醒义务发挥出来。同时,还要有效地同新闻媒体进行交流,因为警察出庭作证毕竟还是件新鲜的事物,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存在其中。然而,为了对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侦查工作的需求对出庭作证工作人员的真实信息在进行报道时一定要注意保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刑诉法的实施,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工作内容。这是一项重大的突破,通过此项制度能够提升侦查人员的办事效率,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上提供巨大的帮助。但是,此项制度在侦查部门予以执行的过程中必将对其自身的工作上带来一定的影响,将更大的挑战抛向了他们。因此,正确地分析此项制度,将自身的应对能力、工作能力提升上来是现阶段有关工作人员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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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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