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法理研究

一、判例法引发的赴港生子问题

内地孕妇赴港生子成为问题,可以追溯到2001 年的庄丰源案。庄丰源的父母都是内地人,1997 年9 月赴港探亲期间在香港生下了他,此后一直由拥有香港居留权的祖父照顾。香港政府入境处根据《入境条例》,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若要成为永久性居民,则在其出生时或以后任何时间,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须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为由,要将庄丰源遣返回内地。但香港高等法院和香港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相继裁定庄丰源胜诉,判定不论其父母是否已在港定居,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子女都享有居港权。本案中,司法者从人的基本权利高于一切出发,故将公民的生命权、居住权放在了更高的地位,作出了庄丰源拥有居港权的判决。因为香港的法律体系采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特点。

基于法院的本案判决从而对以后的判决具有了法律规范效力。根据入境处记录,当年共有6762 人受庄丰源案裁决影响获香港居留权。这宗首例的判决也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为内地孕妇在香港生子打开了大门。2003 年开始实施港澳自由行,大量的孕妇们通过港澳通行证涌入香港,内地父母港生小孩的数字也迅速攀升。据特区政府统计处的数据显示,2001 年父母皆为内地居民的港产婴儿只有620 人,而后这一数字几乎连年翻倍增长:2004 年4102 人,2005 年9273 人,2006 年16044 人,2007 年18816 人,2008 年25000 人,2009 年29766 人,而2010 年内地孕妇在港所生婴儿约4.1 万名,占全港新生儿的47%。早在2005,香港医管局就推出了非符合资格人士产科套餐服务收费,将赴港产子费用调至2 万港元,并规定须缴付按金才能入院。这项政策一出台,标志着非符合资格人士来港产子就由各方默认转变为公开允许。但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的问题在2006 年引起了香港本地孕妇的强烈抗议。到2007 年2 月1 日,这项收费增至3.9 万港元(经预约入院)和4.8 万港元(未经预约入院)。2009年10 月8 日,香港医管局又发出限制令宣布,因港妇生育高峰为年底,当年10 月9 日至12 月底,香港公立医院取消内地孕妇分娩床位预约服务。直到2010 年初,限制令解封,香港重新开放内地产妇赴港产子登记,但仍旧引来很多舆论的抨击。2011 年4 月8 日,香港医管局再发限制令,宣布即日起到年底暂停公立医院接受内地孕妇分娩床位预约。

二、赴港生子与法的效力分析

最初赴港生子的内地孕妇群体主要来自华南,以逃避计划生育为主要目的、被认为是教育与收入水平较低的赴港生子群体,而后来的父母则更看重香港的医疗教育等公共福利,群体也向全国化、高阶层的方向发展。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是否真的能达到预想中的状态,下面从法的效力角度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规避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之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亦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赴港生子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分析

赴港生子的孕妇一般选择中介机构为之提供服务。最初的中介机构在广东一带成形,当时多为比较隐秘的地下服务。随着赴港生子人群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机构通过网络等宣传途径招揽生意,也从隐性走向了显性。这些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内地登记设立的机构,在在深港两地从事实质性的服务,除了必要的从业人员之外,这些机构还有车、房等比较专业的配套资源。虽然从形式上看来以及具备了合法机构的特征。但这些机构实质上要么属于无证经营,在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登记注册的信息,要么即使经过登记注册,审批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赴港生子。从法律上看,这些机构不会取得相应的政府许可的合法资格,所以也都属非法中介,从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一类被称作纯中介,指在内地招揽到客人以后,转手到香港服务的组织,而后者会提供一些配套的服务,如帮助孕妇安排住宿、联系医院以及办理相关手续。这类机构在内地并没有进行商业或医疗登记,而香港法律规定,不能通过中介看医生,因此这些中介机构在香港也是违法的。但由于香港对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还有待完善的地方,而这些不足导致政府暂时无法管理这些中介公司,除非他们触犯了刑律。大部分赴港生子的内地孕妇,由于中介公司的操作不当,有的无法进行定期的产检,有的产检时临时过关,大大增加生育风险。另一方面,孕妇大多以旅游的名义签注,在香港最多只能逗留7 天,这样孕妇还未分娩就会因滞留而被遣返或者受到香港警方的处罚。为此,很多中介公司会安排孕妇先在深圳待产,到临盆时再仓促过关,但这个时候却是生理上最危险的时候。如果代理业务的机构是以个人形式代理,一旦出现问题,则很难找到实施欺诈的当事人,这样赴港生子不确定的风险就更大。

四、结语

由于香港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内地孕妇赴港生子之初并没有受到强烈反对,相反还被看做可以延缓香港社会的老龄化。但当赴港生子成为一种时尚,这就不仅仅是一个医疗问题。香港公立医院最近宣布,2012 年各公立医院将会继续停止接受内地孕妇到4 月份,私立医院同时把床位的数字维持在2011 年的水平,新措施已经得到香港医院管理局及香港食物环境处的初步认可。但是简单地限制内地孕妇赴港生子、或者提高内地孕妇在香港住院的门槛,这些举措效果不大,而且治标不治本。

从长远来看,香港究竟可以承受多少内地孕妇生下的宝宝,政府需要估算,也有义务去提前规划这些香港公民应该享受的资源和福利。对于香港政府来说,对赴港生子的内地孕妇的家庭实际情况、经济水平和生活背景有个全面的调查了解,进而在人口措施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作出长远的评估和安排,也是十分必要的。而对于内地政府而言,加强对内地居民的教育,学习香港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加快医疗资源发展的步伐,促进内地医疗服务水平,尽快缩小内地与香港医疗资源以及公共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距,以及进一步完善内地的二胎政策,都是解决内地孕妇赴港生子这个问题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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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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