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气候制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构与发展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1992 年,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已有192 个国家批准了这份公约,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正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由于此宣言只是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却没有加以详细解释和说明,所以各国基于对本国的短期利益考虑,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各执一词,就其内容的确定性未能达成一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要讲共同二字,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生态无国界,人类生活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且有着千丝万缕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星球,因此全人类的的前途和命运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这要求世界各国人民齐心协力,依靠国际社会的整体力量来保护和改善我们共同的生存基础。置身事外的人必然要受到大家的指责。

共同责任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忘了讲区别责任。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它们也拥有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仍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语)。据测算,目前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约有80%是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人均排放量居前的也主要是发达国家。既然发达国家在过去200 年的工业化过程中已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并过多占用了发展资源,在全球性环境问题上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发达国家应承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还因为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先进,生产力水平高,具有充足的财力和实力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而发展中国家是全球环境恶化后果的最大受害者,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

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增加了巨额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一方面享用其不可或缺的廉价进口产品,另一方面却指责发展中国家污染环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是因为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差异,才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自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以来,一直是气候谈判的指导思想,但由于各国对该原则没有统一的认识,故而其在适用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无论是《巴厘岛行动计划》欲为发展中国家设定减排义务还是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美国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托德斯特恩要求中国采取更大力度的减排目标都表明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地位的岌岌可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适用中最典型的领域是应对全球变暖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最受发展中国家推崇。然而对《京都议定书》做出的减排承诺结果并不理想。发达国家的温室减排势头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继续增长。

而此后进行的哥本哈根大会也没有有效的进展,发达国家一直认为没有中国和印度参加,全球的减排不会有太大的成绩。而实际上,气候谈判屡次陷入僵局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承担单纯的区别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无实质的而共同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各项协议中表现出来的的两大突出特征是有区别的减排义务和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国际资金机制就得以建立,主要依靠的是发达国家的捐赠。然而据估计,2030 年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年投资和资金流的全球净增加量约为两千亿美元,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则难以估算。相对于这一庞大的资金需求,国际资金制之下的环境基金会却不到三十八亿美元。这样悬殊的资金显然是难以兑现对公约的承诺的。此外,技术上的合作与帮助问题也是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无法落实好的一个因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发达国家应该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技术,但发达国家却借口知识产权保护将公约下的技术转让与一般技术混为一谈,这是发达国家自私的表现,在事实上架空了其在公约中做出的承诺。以上事实说明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未能获得真正的尊重和落实,空有其表,鉴于此,建立一个有约束力的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其中首先是要肯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地位,将其写入国际法中,使减排标准更具说服力。其次,重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一个有效的、合法的,并适应全面的机制框架迫在眉睫。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未来的发展方向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目前面临的困境是没有制定明确的内容和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因此它要能得以生存下去除了可以要联合国发挥作用,更多是要依靠国家权力的运用。首先是发挥联合国作用。国际组织是各个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运用联合国的优势,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的矛盾,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使发达国家真正承担起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同时提醒发展中国不要为了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问题。其次要确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国际法上的习惯法。虽然该原则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臭氧层公约》、《巴塞尔公约》、《里约宣言》、《京都议定书》等条约和公约中都有所体现,也得到了一系列国际环境法文件的确认。

但目前国际社会对该原则的确认仍不够充分,对该原则的实施和贯彻仍是举步维艰。如美国在签署《里约条约》时附加了一条声明:它不包括任何有关全球环境问题的法律责任。第三是关于国家权力的运用。构建一项国际制度,是离不开制定国的权力、利益、观念等各种因素。制定国权利的大小将影响着国际制度的发展方向。如美国政府拒签《京都议定书》的行为。美国作为世界头号污染大国同时又是政治经济强国,她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世界各国的神经,她的行为影响其他国家从而影响着《京都议定书》的发展进程。如最开始澳大利亚曾表示只有美国加入时,澳大利亚才会批准议定书。因此大国与大国间的权力博弈结果将决定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方向。例如美国与欧盟,美国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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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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