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南昌幼儿园:三个蚊香导致13名幼儿在睡梦中离去,只活了四个

炎炎夏日,蚊虫猖獗,想必大家都会想到用蚊香来驱虫。然而,就和其他的夏季活动一样,点蚊香所潜在的危险也是不容小觑的。

蚊子多,点个蚊香!

这个故事是在江西南昌的某一个艺术幼儿园发生的,这个幼儿园创办于1999年。它坐落在南昌市的郊区,周围都是郁郁葱葱的绿树。阳光透过树叶洒在幼儿园的教学楼上,整个地方充满了宁静的感觉。

时光来到了2001年的炎热夏天,南昌的天气简直热得让人窒息,空气里弥漫着湿气。可是,这个幼儿园的空调不是太给力,室内温度直接飙升,成为了一个大问题。特别是夏天,蚊子那是成群结队地出没,给孩子们的休息带来了一大堆麻烦。

南昌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一直是以周到的服务而闻名的,他们想尽办法解决蚊子的问题,确保孩子们能舒舒服服地休息。

那个年头,还没有流行起用蚊香液或者蚊香片,所以他们选了盘状的蚊香。把这些半透明的蚊香放在孩子们床边,一点火,顿时散发出了好闻的香味。

孩子们躺在床上,闻到了满屋子弥漫的香味。虽然外面的蚊子还是嗡嗡飞,但在蚊香的保护下,它们没法靠近孩子们的床了。慢慢地,整个幼儿园飘散着一股香喷喷的味道,孩子们的睡眠质量也明显提高了。

到了晚上,南昌的天空点满了星星。孩子们安心入睡,幼儿园外的蚊子只能远远望着,靠近不了这片宁静的地方。孩子们安心入梦,感受着这个温馨又宁静的环境,然而,谁都没有想到,危险正在慢慢靠近。

小小蚊香酿成大火灾

那天,是一个炎热难耐的六月四日的夜晚。孩子们已经差不多九点多都上床睡觉了。幼儿园里的大家伙都期待着一个宁静的夜晚,毕竟第二天还有很多好玩的事情要做。

杨某珍是个负责任的女老师,她照料着孩子们,给每个人盖上被子,让他们尽快进入梦乡。房间里弥漫着微弱的香味,那是点燃的蚊香的味道。

杨某珍点燃了三盘蚊香,然后提醒其他保育员晚上要注意。

大家都觉得蚊香很厉害,能抵挡蚊子的骚扰,所以并不过分担心。于是大家都上楼休息了,只有吴某英保育员留在岗位上值班。

吴某英静静地坐在值班室,专注地注视着监控屏幕上的孩子们,他们沉睡在床上,像天使一样安静。她觉得一切安全无虞,打算先完成手头的工作。然而,不知不觉时间过去了将近一个小时,她还没有去检查房间。

就在这时,突然传来一阵噼里啪啦的声音,打破了宁静的夜晚。吴某英立刻从椅子上跳起来,警觉地冲出值班室,急切地寻找声音的来源。她心里暗自祈祷这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

当她来到一个房间时,眼前的情景让她目瞪口呆——两个枕头正冒着火苗!

她顾不上想太多,迅速冲进房间,抱起两个孩子,连滚带爬地逃离火势。然后,她再回到房间,再次冒险,救出第三个孩子。

吴某英意识到火势迅速蔓延,情况变得紧急。她开始四处呼喊寻求帮助,但可惜已经太迟了。浓烟像魔鬼一样弥漫在房间里,火焰变得越来越猛烈。

其他保育员和教师们感觉到了异常,纷纷赶来扑灭火势。

他们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大声呼喊着孩子们的名字,拼命扑灭火焰。他们的眼神充满着焦急,但时间非常紧迫,火势已经失去了控制。

这时,消防员接到报警,急速赶到南昌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然而,不幸的是,时间已经来不及了。火势迅速向外蔓延,吞噬了整个房间。

最后,只有三个孩子在那些勇敢的老师和保育员的奋力下被救出来。其他的孩子,总共13名,在这场无情的火灾中不幸丧生。

法律分析

杨某珍和保育员吴某英的行为该怎么评价呢?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借着这个故事,我们来聊一下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不作为犯罪”。

所谓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主动的、积极地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来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不作为则是行为人的消极的动作。

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呢?在我国刑法中,所谓的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当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在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时,行为人却没有进行一定的作为从而导致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最新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

那么,凭什么让行为人承担这种作为积极的义务?其实质的理由根据有两种: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也就是说,当某个人需要通过自己的行为来阻断危险源和保护某一对象时,其能履行而不履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会构成犯罪。

那么,回到一开始的问题,在今天的这个故事中,杨某珍是否是“不作为犯罪”呢?

并不是!

之所以会涉及到杨某珍是否为不作为,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她之前点燃蚊香的动作,一个是她作为老师的身份。

其中,点燃蚊香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引发危险的活动,如果点一个小小的蚊香就得没日没夜的看着它,显然是不符合人之常情的。

然而,知道注意的是,杨某珍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其应当负有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督义务,但是这是基于其保护的对象处在危险境地时才会有的义务,点燃蚊香显然不能使这些幼儿处在危险的境地。

而只是在蚊香引发火灾时,才会要求杨某珍履行救助义务,显然杨某珍在发生火灾时履行了该义务,因此不能认为杨某珍属于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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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标签:南昌   蚊香   幼儿园   保育员   行为人   火势   不作为   睡梦中   蚊子   义务   幼儿   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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