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消土耳其跟团游仅退3成费用

浙江杭州,一女生在英国读研究生,报了去土耳其的旅行团,没想到土耳其地震了,她当然不敢再去,就向旅行社要求取消出行,结果旅行社说,交的8500元只给退2500元,这可把女生气坏了。而旅行社还觉得自己已经都可以了,说给退2500元已经算是照顾了,属于“酌情处理”。

女生说,她交的8500元,一共旅游7天,其中有在土耳其3个城市的航班、酒店、用车、导游等费用。而她去土耳其的航班,因为地震的原因,经过协商都给全额退费了,旅行社凭啥只给退3成?

但旅行社的人却说,之前有约定,出行前3天取消旅程不退费,现在这样已经算是酌情处理了。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吵翻了天,有网友说:“要是我就不取消旅程,要求旅行社履约,看旅行社咋办!不履约就让旅行社赔钱。”但也有网友说:“那怕啥,人家正常发团,四川地震那次,难道广东的人都不出门了吗?”

那么,到底哪一方说的对呢?其实,哪一方说的都没错,但也不全对。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这个事件里,其实现在的报道信息是不全的。没有说清楚女生报的这个旅行团行程中,有没有被地震波及的城市,而这个信息至关重要。

在法律上,地震这种事属于不可抗力。也就是说,其发生不是人为原因所致,人力不能预见,其影响也不是人力所能避免。因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果旅程中的城市受到了地震影响,那女生不能参加旅行团不算违约,旅行社不能履行带团义务,同样不能算违约。

对于事先签订了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在女生的旅行目的地受到地震影响,那她的签订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属于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所以女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如果履行目的地没有受到地震的影响,那女生因为个人担忧,决定放弃行程,那就不属于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是她自己个人主观的原因导致违约了。

那就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前三天取消行程,不退旅游费的话,那旅行社别说只退2500元了,就算一分钱不退也没问题。

所以,旅行社的做法对不对,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才能判断,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

你觉得是不是这样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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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标签:土耳其   酌情处理   民法典   目的   不可抗力   旅行团   旅行社   义务   费用   女子   合同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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