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英国堕胎史告诉世人:再多刑事定罪,也改变不了这些事实!

1803年,英国裁定堕胎非法,当时通过的堕胎法案(Lord Ellenborough’s Act)规定,“胎动”(开始有动作)产生之后如果进行堕胎,那么将处以死刑或者流放。由于当时的大多数神学家和医生都认为,胎动是孩子赋灵的阶段,因此在此之前堕胎都不算犯罪,而且女性胎动前也不算怀了孩子;不过,有了胎动还去堕胎,自然就天理不容了。

约翰·艾思卓克医师(Dr·John Astruc)认为“对人性和宗教而言”,那些试图堕胎的“女子”是“寡廉鲜耻”。大律师马丁·马丹(Martin Madan)称那些因低劣堕胎术而死亡的妇女,“犯下自杀和谋杀孩童的双重罪行”。另外,18 世纪许多离婚判决中,举证配偶买药诱使堕胎,也是非常合理的离婚依据。

欠缺资料、难以研究的英国堕胎史

到了 18 世纪,很多避孕方法都已问世,而方法的来源从民间传说、江湖骗术到效果不彰的保护措施都有,虽然体外完全不可靠,不过却是一个历史悠久的选择。

16 世纪就已经开始有用动物肠子制成的避孕套,而且冲洗一下就能重复使用。卡萨诺瓦在他的回忆录中,记载自己使用亚麻布制成的避孕套,还有用柠檬片做成的子宫帽(cervical cap)。

自古以来,事后灌洗女性生殖器一直是防止怀孕的方法。虽然生育率也会因为疾病、营养不良、健康情况而降低,但意外怀孕仍普遍存在。当女孩发现自己的“腹部隆起”时,因羞耻、环境、贫困和无数其他原因衍生出的压力,都有可能让她产生终止妊娠的想法。

堕胎在 18 世纪的英国或许不见得违法,但当时确实认为(胎动后)堕胎是一件极为可耻的行为,而堕胎术又被蒙上了隐晦的色彩。由于缺乏第一手的资料,因此堕胎史的研究非常困难。法庭记录女性堕胎失败死亡的案例,也有那些因企图引产遭起诉的故事。有心人若想知道如何流产,或者该服用哪种药物才会流产,医生和接生婆也绝不愿冒着生命危险去告诉 或者说,会以委婉的语句,来暗示某种植物含有流产的药性。

比如这些委婉的表达会列举到可能导致流产的植物,再把它们放入“孕妇不得服用”的警示语中。

提姆·希区考克(Tim Hitchcock)在《英国性事》(English Sexualities)中认为:

整个近代早期,随便一本草药书或食谱里,都看得到用于“流产”或调经的药方;当然,这类药方从药剂师那也拿得到。

女性如果执意流产自己的孩子,那么可引起堕胎的药草中,最常见的有沙地柏、胡薄荷、芸香、麦角。沙地柏是杜松属的一种,用来为杜松子酒调味。1803 年,堕胎非法后,许多有关堕胎的法庭档案中,都提到了沙地柏。

例如,1829 年,玛塔·巴雷特(Martha Barrett)被指控“为了堕胎”服用了“一定剂量的沙地柏”;1834 年,威廉·柴尔斯(William Childs)被指控非法堕胎,他给玛莉·珍·吴尔芙(Mary Jane Woolf)服用“大量某种名为沙地柏的药草 意图引起并导致其流产”;1855 年,威廉·朗文(William Longman)被指控“罪大恶极,给伊丽莎白·艾欧杰德·艾丝廷斯(Elizabeth Eldred Astins)服用 10 粒名为沙地柏的有害物质,意图造成流产”。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像沙地柏、胡薄荷这类的堕胎药确实有毒,服用剂量够高的话,可能会导致流产。而服用过高的剂量,可能也确实曾让胎儿的母亲直接毙命。

18 世纪极其罕见的“手术流产”

这些堕胎方法如果都被证明无效的话(通常也都无效),胎儿的母亲就只剩下绝望和危险的选择:坐在滚烫的热水里、喝大量的杜松子酒、从楼梯上摔下来或用力捶打肚子。

而这些方法又全都没用的话,手术介入则是最后的办法。手术流产的报道在 18 世纪极其罕见,1732 年,德比郡的一场艾莲诺·碧儿(Eleanor Beare)的审判,是18 世纪里为数不多有详实纪录的手术流产案例之一。艾莲诺被控 3 项罪行:一项是鼓励某男子谋杀其妻子,另外两项是将“铁制器具放入”体内和“杀死子宫内的胎儿”。

为艾莲诺做手术的其中一名女性,陪审团不知道名字,另外一位叫葛蕾丝·贝尔福特(Grace Belfort)。葛蕾丝·贝尔福特曾短暂的为艾莲诺工作过,而就是在此期间,她却被前来的访客强奸了,葛蕾丝向艾莲诺坦诚了担心自己怀孕的问题,而艾莲诺则以 30 先令(由强奸犯支付)为代价,承诺能帮她“清除”这孩子。

证词:某个人给了我苹果酒和白兰地,女主人和我都喝了不少,那个人走后,我们几乎上不了楼、但最终还是上去了;然后我躺在床上,女主人拿了一个工具,我觉得很像铁叉,随后她把它伸进我的体内、很痛。

法庭:在那之后呢?

证词:我流了些血。

法庭:后来有流产吗?

证词:隔天 我就流产了。

法庭:在这之后犯人又做了什么?

证词:她跟我说事情办好了。

艾莲诺最终被判有罪、并监禁 3 年,并且在接下来的两个市集日里上枷示众。当时的很多人都被艾莲诺的罪行激怒,甚至命悬一线。有人朝她扔鸡蛋、大头菜、石头,直到她失血过多、几乎失去知觉,才被拖回监狱,只不过在接下来的市集日,又得再次接受折磨。

1760 年,诗人汤玛斯·布朗(Thomas Brown)写了一首名为《讽刺庸医》(Satire Upon a Quack)的诗,这首诗抨击一名堕胎士,因为她“谋杀”了朋友的孩子。

这首诗充满怨念,且不断进行人身攻击,因为“谋杀了子宫里尚未出生的婴儿”。布朗诅咒这名堕胎士生生世世都会听到,那些垂死母亲和“婴儿的哭喊声”,成为“助产士的笑柄”、“没鼻子的人”,被“夜晚的恐惧”跟随。

布朗整首诗不断提到堕胎士所用的工具,不过没提到“铁叉”。诗中确实提到“恶毒的药水”、“带刺的语句”、“尖锐的铁镖”和“杀人的鹅毛笔”,甚至羽毛笔锋利的笔尖,都可以成为穿刺子宫颈与“堕胎”的合适“工具”。甚至这个过程有些人还会自己亲自来做,“好心”的亲友也可能来帮助子宫穿刺。虽然无法确切的知道,到底有多少妇女因堕胎而受到无可弥补的伤害、感染与死亡,但仍有许多妇女愿意冒险。

如果以上这些方法都失败了,或者根本就负担不起堕胎手术的费用,那就还剩下 3 种选择:把孩子留下来抚养;把孩子丢掉;把孩子杀了、尸体藏起来。

广为流传的黑话:“闷小猪”

法兰西斯·葛罗斯(Francis Grose)在 1785 年出版的《方言字典》(Lexicon Balatronicum: a Dictionary of Buckish Slang, University Wit, and Pickpocket Eloquence)中,有一则让人不安的词条:“闷小猪:将私生子杀害,或将他投入茅厕”。

这句词也在 100 多年前的《新古今黑话词典》(A New Dictionary of the Terms Ancient and Modern of the Canting Crew,1698)和 19 世纪的各种俚语大全中收录。由于杀婴本身都有专门的黑话,这就意味着这种作法普遍到让人忧心。

1702 年,科文特花园圣保罗教堂的克莉丝汀·罗素(Christian Russel)“将其非婚生子丢入厕所”,最终因谋杀自己的私生子而获罪;玛丽·都铎(Mary Tudor)于 1703 年因谋杀而受审,因为“在去年 1 月 18 日将其非婚生女扔进厕所,使其窒息、再将其勒毙”。

1708 年,安·加德纳(Ann Gardner)“将非婚生子丢入厕所,使其遭秽物窒息而死”,最终判处谋杀罪;安妮·惠勒(Anne Wheeler)于 1711 年“在厕所”将其“非婚生子闷死”而遭到起诉。

1717 年,伊丽莎白·亚瑟(Elizabeth Arthur)在“厕所”将其“非婚生子淹死”;伊丽莎白·哈瑞德(Elizabeth Harrard)于 1739 年淹死她的“非婚生子”而获罪。而那年,有 4 名女子因谋杀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而被处以绞刑,她也是其中之一。

案例不胜枚举。1700 年至 1800 年间,光是“中央刑事法院”(Old Bailey)的纪录,就有多达 134 起杀婴的审判,这当中绝大部分遭到杀害的都是非婚生子女。不过实际有多少非婚生婴孩遭杀害?真相将永远石沉大海,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大多数受审的女子都很穷、没结婚、无依无靠,或者说是在完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

曾有法案认为:孩子若死亡,凶手就一定母亲?

女性发生婚前性行为或不小心怀孕,通常会被人们说成“被毁了”(ruined)或“堕落了”(fallen),传达了婚前性行为要承担的后果。

如果怀孕的女子有钱,便能在怀孕期间躲起来,然后再把婴儿托付给亲戚或付钱请人照顾,最终避开丑闻。但对于那些没有钱的人来说,后果则会很惨,社会加在这些准妈妈身上的污名,严重到可能让她们被逐出家门、丢了工作,待在一个充满敌意的世界里自生自灭。

像《芬妮席尔》(Fanny Hill)这类 18 世纪的情色文学,就很爱说这类故事,说她们因为“不检点”而遭抛弃,只能依靠性服务才能生存。并且可悲的事实是,上流社会的女孩一旦“被毁了”、“堕落了”,能有的选择也确实少之又少。

理论上,性工作者对避孕方法和堕胎渠道应该很熟,但“宝宝”的诞生还是在所难免。1993 年,纽约五点区(Five Points district)挖掘出一幢 19 世纪的合租房,在厕所低土层处发现两个足月婴儿的骨骸,很可能是双胞胎。当时的证据显示,这户楼确切的地址“橘街 12 号”曾是一家妓院。虽然以前就曾在厕所挖出过胎儿的遗骸,但因为这次和性交易背景的关联很强,所以意义重大。

未婚妈妈为了逃脱绞刑,需要先“证明”自己的孩子是死产。1624 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案,将未婚妈妈隐瞒其非婚生子女的死亡定为死罪,这项法案认为,孩子若死亡,凶手一定就是母亲。而母亲为了证明没有隐瞒分娩,必须出示至少一份证人的说词,来证明婴儿确实是死产。

另外,控方也必须证明该母亲有故意隐瞒怀孕和分娩。前面提到的安·加德纳经证实,确实是谋杀了自己的婴儿,因为她没有为这孩子的出生做任何的准备,也没有告诉任何人自己怀孕了。

犯人答辩时几乎无话可说,似乎没为这孩子的出生做任何准备、没人听她说过有了孩子、也丝毫没人察觉她怀有孩子,而且詹姆士一世的法令(1624 年的法案)对这类案件的要求,她都没做到。犯罪事实明显,最终陪审团裁定她有罪,最终于 1708 年 1 月 15 日行刑。

18 世纪的“伦敦扶幼院”

1739 年,英国慈善家汤姆士·柯伦(Thomas Coram)开设“伦敦扶幼院”(London Foundling Hospital)。主要目的是提供给孩子庇护,因为这些孩子的母亲都是“不幸的女子,被心怀不轨的男子诱惑,而相信虚假的承诺,成了受害者”,留下“难以挽回的耻辱”。

当初开院时,院方预计收留 20 名婴儿,结果是供不应求。最后,院方不得不将入院限制调成两个月以下的婴儿,再通过投票完成入院。为了让母亲将来能把孩子从院所接回家,院方鼓励母亲留给婴儿信物,方便日后相认。

不过最终这些信物:放在这些弃儿身边的丝带、顶针、缺角的硬币、小盒坠饰、小钮扣、纸片、贝壳等等数以千计的信物,如今仍静静待在院所的博物馆内。1741 年至 1760 年间,被送往医院的 16,282 名婴儿中,只有 152 名被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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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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