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协议,腾讯一员工赔了660137.9元-

在职场,我们经常听说“竞业协议”。那么,什么是竞业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原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在跳槽选择时,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有的竞业条件甚至连你创业相关方向都会有所限制。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些中高层员工或者了解一些商业机密的员工才会被要求签竞业协议,比如说公司骨干、技术核心等,一般的员工真没多少企业在意的,但如今……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腾讯与一位员工之间的竞业案例。如果觉得文字太长,笔者建议各位可以主要看看双方的观点、取证方法以及法院的观点,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违反竞业协议,腾讯一员工赔了660137.9元

日前,企查查公开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的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支付腾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60万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0137.9元。

违反竞业协议,腾讯一员工赔了660137.9元

张**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我无需支付腾讯公司违约金334080元;

2、我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由腾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17年9月26日入职腾讯公司,为普通职员,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我并未接触到腾讯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腾讯公司也未能提供我曾接触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因此即使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因为主体不适格导致协议无效,无需向腾讯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我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腾讯公司辩称并诉称:

我公司支付给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远高于一般法律规定的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达到月平均工资的50%。仲裁委以“张**提出违约金过高之抗辩”为由,以张**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6个月作为违约金,明显属于酌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我公司已向张**支付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161814.36元,因张**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约定,故应全部返还上述补偿金。现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调查: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如下:张**于2017年9月26日入职腾讯公司,在腾讯企鹅辅导平台在线教授初中数学课程。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签署了《竞业限制通知书》

……

张**于2020年6月入职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在新东方在线平台在线教授初中数学课程。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张**税前应发工资总额为503845.51元,另有2019年年终奖144000元。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腾讯公司支付了张**每月税前26969.06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腾讯公司主张张**原职务为初中数学学科负责人,工作内容包括在腾讯企鹅辅导平台在线教授初中数学,另外还负责招生、学生课程的续报、新入职员工的培训和教学教材的研发。

2020年6月中旬其公司发现张**在新东方在线平台教授初中数学,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故依据劳动合同第8条及《竞业限制通知书》要求张**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此外,张**离职当月即入职新东方公司,张**在签署《竞业限制通知书》时即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业务,张**对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张**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原职务为在线教育部初中数学教师,工作内容仅为在腾讯企鹅辅导平台在线教授初中数学课程,其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内的人员,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接触不到商业秘密,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腾讯公司与新东方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腾讯公司仅对腾讯企鹅辅导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腾讯公司实际从事网络技术服务,而非在线教育,其实际经营范围不包括在线教育。

其在腾讯公司工作时间较短,未给腾讯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未带走任何学生,未劝导其他教师离开腾讯公司,进入新东方公司后亦没有以张**的名字进行授课,故认为腾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酌减。

此外,2021年初因双减政策的传闻,各个机构在2021年初就开始大量裁员,7月24日双减政策正式落地,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教培机构无法再从事初中线上课外辅导,导致从业者收入急剧减少,其未来可预见的收入水平大幅度降低,确实无力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腾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张**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张**在职期间可以接触到学生家长的客户名单、教学课程的安排、教学教材的编写、课程的定价,这些都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腾讯企鹅辅导平台系其公司与深圳腾讯公司共同合作的产品,其公司负责腾讯企鹅辅导平台的教师招募工作,《竞业限制通知书》明确约定,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新东方在线,故其公司与张**现在任职的新东方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公司主张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金额合理,其公司为经营腾讯企鹅辅导平台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张**的离职必然影响其公司的客户资源。

张**不以其个人名义在新东方在线平台从事教学工作是为了规避竞业限制义务,属于主观恶意。双减政策属于国家政策,双方都受影响,不能因此减免张**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虽主张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根据张**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以及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微信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可以推断,张**在工作中必然了解并掌握腾讯公司的客户信息、课程安排、教学要求、教学方法、内部教学教研资料等信息。结合师资因素对商业培训机构的重要性及张**在腾讯公司的工作内容,法院认定张**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畴,并应依据劳动合同、《竞业限制通知书》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5月22日。

腾讯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均开设有在线初中数学培训课程,故两家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张**自腾讯公司离职后即入职新东方公司,继续从事初中数学课程的在线教学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依据劳动合同、《竞业限制通知书》的约定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张**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违约金过高,鉴于腾讯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张**给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张**在腾讯公司的任职年限、薪资水平、过错程度以及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张**应支付腾讯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60万元。

仲裁裁决张**返还腾讯公司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60137.9元未低于法定标准,张**亦明确表示认可该项仲裁裁决结果,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5月22日;支付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60万元;返还腾讯科技竞业限制补偿金60137.9元;驳回腾讯科技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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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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