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严禁向产科下达创收指标

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3月27日,国家卫健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助产机构要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提升广大孕产妇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通知》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看病就医权益。此外,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移交。

图源:新华社

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是《通知》的亮点之一。《通知》提出,助产机构要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合理设置门诊候诊区域,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营造温馨、舒适的分娩和住院环境。在优化服务方面,推进全面预约诊疗,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在改善条件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结合院内资源调整优化,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

《通知》强调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努力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南方+记者 黄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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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锦辉

广东健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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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标签:产科   医院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有条件   薪酬   友好   指标   卫生   机构   通知   国家   健康   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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