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莆田市馨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被罚1万

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20日对莆田市馨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被处罚人:莆田市馨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8UPNC8XM,法定代表人:翁耀双,男性,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3.赵涛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4.赵涛涛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5赵涛涛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6.翁耀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7.诊所备案信息表复印件1份;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9.电子就诊记录2份(患者戴金珠、林德育);10.现场照片6张;11.吴丹丹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2.吴丹丹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3.莆田市馨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查询结果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序号7违法情节1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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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1

标签:莆田市   医疗纠纷   门诊   口腔   条例   笔录   病历   复印件   行政处罚   单位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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