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立法

9月27日下午,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十七条,分总则、申报审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八个章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制定保护利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

坚持整体保护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擅自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除外。

大型交通设施、地下轨道、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等选线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确因工程技术原因无法避开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培育区域特色文旅产业和品牌建设,加快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建设领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历史建筑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库,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公布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但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记者 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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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标签: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风貌   村落   历史文化   文化遗产   条例   人民政府   传统   建筑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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