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带娃仅仅是家事?错!

来源 | 虹口检察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

“依法带娃”也成了网络热词

家庭教育从此“有法可依”


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

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

检察机关如何来管?

第2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到来之际

让我们从

3份督促监护令和1份训诫书

背后的故事说开去

一起看父母当如何“依法带娃”!



被忽视的小花...



17岁的花季少女小花(化名)小时候父母离异,虽然跟随父亲生活,但日常多由奶奶抚养,父母忙于照顾各自的新建家庭,对她放任不管,导致小花缺乏家庭认同感,对家庭生活产生厌恶情绪。长大后小花早早辍学在外打工独自生活,期间养成了抽烟、喝酒、文身等不良行为,且结交了不良社会人员,受此影响,好逸恶劳、好高骛远,终致触法。


Q

离异父母,

就不用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了吗?




《民法典》第1188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等相关法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以法为器,为爱发令!

“给予亲情关爱,加强亲情感化。”

小花不良行为的形成,一部分原因在于父母监护的缺失。虹口区检察院向小花的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提出监护建议:

1

要共同参与,发挥各自作用。即便已经离婚,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2

要亲自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小花,不应任由小花独自在外生活居住,同时,每天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小花沟通联系,关注小花的生活、生理、心理状况以及情感需求,给予她亲情关爱。

3

要加强亲情感化,与小花一起共同探访亲戚、共同参与家庭事务,让孩子感受亲情,获得家庭认同感。


被溺爱的小文...




16岁的小文(化名)是家里的小皇帝,爸爸妈妈凡事都以小文为中心,对他过度娇惯、放纵和保护。父母的溺爱在小文心中没有树立必要的威信,导致小文我行我素,缺乏自律意识,对学习和生活态度散漫,无规划、无目标,存在旷课、夜不归宿、进入酒吧等不良行为,最终触犯法律。



Q

孩子走向堕落,

父母可以撇清责任吗?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7条规定,父母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在管教过程中要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监护不力,书面训诫!

“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小文的骄纵放肆,与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责任也息息相关。为此,虹口区检察院向小文的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和《训诫书》,希望他们在关心爱护小文的同时也对其严格要求,在小文出现不良行为时及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行为矫正,对小文的偏差行为抓小抓早,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对小文进行家庭教育,积极引导他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并最大程度预防和制止小文实施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被纵容的小张...




小张(化名)自幼左耳失聪,右耳听力仅剩不到70%,初二就辍学了。后来父母辗转托人帮他找了三四份工作,但因为小张听不清别人说什么,总会怀疑别人说话就是在嘲笑他、看不起他,因此在打工期间稍遇坎坷便放弃了。父母想要教育小张,但考虑到他的身体问题,觉得孩子天生听力有问题,是个苦命的孩子,不想再伤害他幼小脆弱的心灵,并没有过多责怪小张。一味的包容却最终成为纵容,小张后来在同学的介绍下,来上海找了一份“拉车门”盗窃的活儿,成为“盗窃团伙”中的一员……



Q

保护孩子,

父母可以一味纵容吗?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第17条等法条规定,父母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

以法为器,为爱发令!

“依法带娃”:加强心理健康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小张的误入歧途和父母的过度包容不无关系。考虑到父母想管却不会管的情况,虹口区检察院向小张父母制发了《督促监护令》,让他们在生活中多陪伴、多关心小张,强化对小张的法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父母在身体健康之外更关心小张的心理需要,看到小张的长处和闪光点,帮助小张找到力所能及的工作,树立自信心,增强获得感,在保护好孩子的同时,也让小张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依法带娃”时代

父母亲自养育和加强亲子陪伴

是一项不可动摇的法治原则

当然,除家庭教育之外

未成年人教育保护

也离不开国家支持

司法能动和社会协同

让我们共同

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呵护幼苗成长为栋梁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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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标签:虹口区   家事   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   小花   不良行为   亲情   父母   孩子   家庭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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