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4月21日,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转发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明确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此外,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记者 李晓并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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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标签:费率   财政厅   期限   山西省   年底   结余   太原   阶段性   我省   省级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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