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翼:养老与多孩家庭问题上 建议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


解决人口问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是将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为家庭居民人均收入税法。这样可以鼓励大家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所得税。这对于有抚养孩子的家庭,特别是那些二孩家庭或三孩家庭来说,是一种友好的一次分配之后的家庭再分配政策配置。比如说,虽然某个具体的纳税人收入较高,但是将其收入平均到每个家庭成员上,则家庭人均收入并不高。再比如,在同等收入水平下,在一个家庭中,夫妇两人全职但没有孩子的家庭的消费能力,与夫妇两人全职但需要抚养两个孩子的家庭的消费能力会截然不同。为激励生育,为减缓人口快速下滑动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制度性修改,不仅利在当下,而且功在千秋。另外,对于那些赡养老年父母的已婚成年纳税人来说,还可以鼓励收入分配在家庭代际之间进行再分配,通过收入所得税法的修改鼓励形成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结构。

针对稳定生育率的问题,首先要从建立家庭友好型社会方面去着手,这是个组合拳,不是某个单方面政策配置即可解决的事情。从城市房价上看,就是千万不能再涨价了。一定要贯彻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青年人的结婚成本、生育成本、养育成本和教育成本都会加大,只有使所有制度配置形成合力,避免“合成谬误”,形成青年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模式,才能为适婚青年营造良好的结婚与生育环境,防止人口出生率断崖式下滑。

我认为,要在征税的时候,使纳税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以个人为单位申报收入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人均收入申报收入所得税。这样有利于制度过渡期的制度衔接,降低制度转型成本。
以家庭人均收入为单位申报所得税,第一是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第二是通过家庭部门的收入再分配,还可以提振消费,使那些有抚养或赡养人口的家庭有能力消费。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收入所得税,或以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所得税,更适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中国国情,也更有利于通过内需启动以拉动经济增长。

为鼓励社会的家庭化而非个人化,在制度改革中,还可以经由一段时期的制度试运行,在制度效果进行再评估基础上,稍微提高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所得税的税基。比如说,按照现行个税法,一个已婚夫妇双职工,有一个孩子,可以将家庭人均所得税的税基提高到自6000元起征。但对以个人为单位申报所得税,则可以继续执行以5000元为起征点的现行税基标准。

如果一个家庭的人数较多,抚养或赡养人口多于劳动力人口,则在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低保线的时候,还可以将家庭人均收入的征税数据,与城市低保线配套进行,形成负所得税制,对这些家庭进行低保扶持。这也便于制度的合并整合运行。因此,这种以家庭平均所得税为基础而进行的征税制度改革,更符合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在收入、消费、内需之间形成自洽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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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标签:人均收入   家庭   所得税   夫妇   全国人大代表   人口   成本   收入   单位   制度   建议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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