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科技创新管理办法,创新课题管理工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简称“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结合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成立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线建设过程中试验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第三条 工程管理部作为科技创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计划的编制、课题招标、合同签订和管理及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负责全线科研试验工作的过程管理,及时组织总结试验研究成果,指导工程建设。鼓励各参建单位积极开展科技创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承担或组织实施的铁路建设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

(一)每年年初,公司提出当年重点研究课题,上报局科技部。经局科技部核准并纳入当年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部科技项目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工作。

(二)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若急需立项研究、且未纳入部当年科研开发计划的科研与试验项目,经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公司当年科研计划。公司负责课题立项、督促检查和审查验收,将有关情况报部鉴定中心和科技司核备。

(三)对符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四)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管理。纳入公司当年部科技开发计划的课题,按照部有关规定签署课题合同。经公司审核设立的课题,与科研单位签订课题合同,委托开展科研工作,按上述(二)款办理。

(五)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第一承担单位应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报公司核备。

(六)参加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单位自筹资金设立的专项研究课题,应报公司核备,其科研过程由立项单位全面负责开展。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研究条件,有健全的研发人员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成立课题组,其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报公司确认。

第三章 课题实施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月底以前,向局科技部和公司同时报送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对上年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说明。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题执行情况表的,公司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九条 科研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部科研题目需报局科技部)审批。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课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承担部立项的课题,在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应及时向局科技部提报结题申请、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由局科技部确定对课题组织评审、验收或鉴定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立项的科研课题,需报经局科技部同意、核备。课题完成后由公司组织评审验收,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报请局科技部授权公司组织鉴定,属于重大项目的,报请部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参加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自主立项的科研课题,在课题完成后由立项单位组织评审验收和上报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函告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应用于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科研成果鉴定所需的用户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由公司审核出具。

第十四条 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局、公司和成果完成单位共享。成果完成单位如许可他人实施或转让课题成果,须事先报局科技部审批。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的研发过程中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可以形成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对拟申请专利的课题成果,承担单位应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并获得专利权后,再发表论文或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研究开发工作后,应对课题的研究报告、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对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办理成果登记;对产生的知识产权须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的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严格课题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必须由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归口管理,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适当拨款;严禁在财务部门以外另设账户;严禁将课题经费转移到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得以提取管理费的方式将科研课题转包给其他单位;课题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有关表格和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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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标签:科技部   课题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科研   铁路   合同   单位   组织   工程   工作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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