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男童入女厕,是教育的缺失还是家长的无知

#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作为哈尔滨人,同时是一位4岁男孩的爸爸,看到此事后脸有些热,我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

第一,6岁男孩被家长带入到女厕方便,此事男孩家长方肯定是有错在先。在公共场合,我认为3岁以上,且自己知道自己是否要如厕的男孩或女孩,都应该开始培养对性及性别的区分教育。上幼儿园后,老师也已经开始男女生分开上厕所了,并且老师也教孩子为什么不可以一起去厕所的原因。(我儿子3岁上幼儿园第一天老师就开始这么做了。)


第二,在视频中段看到孩子家长打电话叫人,应该是同行人。如果同行人有男性,那这件事就不应该发生,男孩如厕就应该由同性别人带去厕所。如果是女性朋友,应该尽快想办法解决孩子上厕所问题,比如让孩子自己去(我认为6岁孩子可以自行解决如厕问题)。如果是小便可以买瓶水,将水倒掉后,用于男孩小便使用(我老婆在我孩子3岁时,单独带他逛商场做过这种事情,幸亏及时,没尿裤子)。

第三,看到男孩的上错厕所的当事人,在遇到此事后的反应也有些小问题。男孩在厕所内时,应该先不要上厕所,等待男孩家长出来后在去上。然后,如果你想告知家长此问题不对时,不要自己单独面对对方,应告知地铁工作人员,并将事情取证后同地铁工作人员一同将问题解决,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在视频最后,男孩家长还辱骂对方是农村人,这样的辱骂是极其没素质和低下的人,真的给我们丢脸。如果我没看错的话,以男孩家长的打扮及说话的用词,想必您就算不是农村人,似乎也生活不是什么富贵家庭。所以,不要看不起任何人,请给孩子树立一个好榜样。

给大家做个普法,虽然孩子未成年,但有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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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家长   民法典   女厕   监护人   如厕   男童   缺失   民事   行为能力   无知   厕所   男孩   老师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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