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行长侵占公款435万为自己“发奖金”,一审全被判刑

年关将近,有关奖金的话题成为各单位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为了奖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不,辽宁营口3名银行行长为给自己“发奖金”,侵占公款435万,落得锒铛入狱的结局。

行长套取银行1312万元私设小金库,3年侵占公款229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师某某出生于1962年12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大连分行行长。

2022年2月1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经营口市老边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师某某被留置。2022年5月11日,师某某被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2022年7月18日,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批捕。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末至2018年12月,师某某在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从沈阳分行财务套取1312万余元,设立小金库,由两位下属保管。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先后12次取出2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单笔金额最少的5万元,最多的60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师某某在担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4贷款单位负责人钱款5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合计人民币62万元。


行长与2名副行长侵占公款435万给3人“发奖金”


判决书显示,姜某某出生于1968年9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刘某某出生于1974年10月,案发前曾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辽阳分行副行长。

2022年7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姜某某、刘某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分别被批捕。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时任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行长的师某某提议,并与副行长姜某某、刘某某商议同意后,师某某先后多次从小金库中取出315万,又安排下属另行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120万元,三人多次以发放奖金为名予以私分,师某某共计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共计分得130万元,刘某某共计分得110万元,三人合计分得43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安排副行长姜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4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2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

2、2016年7月、8月,行长师某某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3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10万元,分给副行长姜某某1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10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45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25万元,分给副行长姜某某1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10万元。

4、2018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30万元,又安排副行长姜某某另行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4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3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20万元。

5、2018年7月,行长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取出30万元,加上其于2018年5月安排副行长姜某某虚开发票从营口银行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中套取的5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40万元,分给姜某某2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20万元。

6、2019年春节前,行长师某某从副行长姜某某保管的小金库中取出170万元,以发放奖金的名义,分给自己70万元,分给姜某某50万元,分给副行长刘某某50万元。


行长受贿、侵占486万,一审被判11年,两名副行长也被判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后,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均全部退赃。

检方对师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后,3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师某某的辩护人的提出,师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好,且全部退赃,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必要处以重刑,至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姜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情节,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营口市老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作为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22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435万元,其中师某某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分得130万元,刘某某分得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被告人师某某属主犯,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属从犯。

2022年12月26日,营口市老边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

四、追缴被告人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职务侵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4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后,师某某等人是否上诉?2023年1月5日下午,师某某的辩护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案件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姜某某、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均称,姜某某、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当天下午,营口市老边区法院相关人员称,主办法官不在,其对具体案情不了解。


律师提醒:

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法治意识,不可因一时贪欲抱憾终生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在量刑上有什么异同?年关将近,单位领导如何正确处理集体财产和奖金问题,避免违法犯罪,身陷囹圄?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介绍,贪污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二罪均有三个法定刑幅度,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柳孔圣指出,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贪污罪的二倍,即六万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贪污罪的五倍,即一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刑法条文修正后还没有出台,但一般会参照贪污罪的五倍确定,即一千五百万元。

柳孔圣称,十八大之前,无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还是集体单位,财务管理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滥发奖金、福利,私分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十八大之后,随着法纪的严格执行,这一现象大幅减少。

“作为领导干部,要时刻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做任何决策都要把合法合规性和法律风险放在第一位的因素来考虑,不可因一时贪欲抱憾终生。除了依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分发的福利待遇外,其他任何资产都不能任意处置,包括暂存在所谓‘小金库’里的资产,否则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柳孔圣最后提醒。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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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5

标签:侵占罪   行长   营口市   小金   奖金   营口   银行   被告人   公款   分行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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