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新疆阿克苏中支三宗违法被罚 总经理被警告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29号)显示,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抽查该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入职的700名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发现其中211名代理人档案中留存虚假的学历证明,并使用虚假学历进行代理人执业登记,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关于部分代理人入司学历不真实情况说明、营销员学历证书(电子版)、行政处罚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该公司将保单复效奖励业务挂在续期督导名下,待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向续期督导支付保单复效奖励后,续期督导将其中部分保单复效奖励支付给该公司实际办理保单复效的公司员工及营销员,共涉及16笔,金额80118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续期保费部复效奖励方案等证据证明。

三、产品说明会课件管理不到位,含有误导性内容,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该公司自制《泰康惠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说会课件7个,其中5个课件中含有将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内容。其中:

(1)《收展一区年终感恩CAR-T产说会灯片》含有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基金收益率进行比较内容,涉及产说会18场,参与客户594人,当日签单保费238100元,涉及保单7份。

(2)《司庆钜献惠赢百年泰康人寿25周年司庆产品特供发布会》含有与银行存款利率比较内容,涉及产说会1场,参与客户63人,当日签单保费30000元,涉及保单1份。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泰康人寿阿克苏中支产说会(当日)签单统计表、保单截图、《收展一区年终感恩CAR-T产说会灯片》《司庆钜献惠赢百年泰康人寿25周年司庆产品特供发布会》课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课件管理不到位,含有误导性内容,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九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十六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段立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盘工作,且该公司无其他分管领导,对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段立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课件管理不到位,含有误导性内容,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九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段立强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段立强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五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段立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

抽查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入职的700名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发现其中211名代理人档案中留存虚假的学历证明,并使用虚假学历进行代理人执业登记,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

二、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你公司将保单复效奖励业务挂在续期督导名下,待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向续期督导支付保单复效奖励后,续期督导将其中部分保单复效奖励支付给你公司实际办理保单复效的公司员工及营销员,共涉及16笔,金额80118元。

三、产品说明会课件管理不到位,含有误导性内容,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你公司自制《泰康惠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说会课件7个,其中5个课件中含有将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的内容。其中: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课件管理不到位,含有误导性内容,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九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二十六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6日

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29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段立强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你时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盘工作,且该公司无其他分管领导,你对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严格审核代理人学历证书,代理人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产品说明会课件管理不到位,含有误导性内容,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九条、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并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五千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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