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数字人属于个人数字资产吗

元宇宙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它们既不是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物产生出来的。 元宇宙概念的提出主要原因是因为疫情导致虚拟空间的隔离,人们无法去到真实世界。 元宇宙中虚拟人和现实人一样工作、生活、社交。 而数字人的出现就改变了这个现状,因为数字人可以在虚拟空间里与他人互动交流,同时还可以使用电脑和手机等移动设备。 所以不少人开始关注元宇宙数字人这个概念,并希望自己也可以成为下一个真人。 那么,我们可以将数字人定义为由计算机生成或者通过程序编写生成的人类,这些数字人会不会就是未来 AI技术发展中所需要培养的真人呢? 这就要说到最近火热的一个话题——《数据法眼》了。 在这里,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数字人法眼到底属于个人数字资产还是企业资产(又称平台资产)?

一、数字人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数字人是不是独立的一个人格。 数字人就是由计算机生成或编写的人类,而不是真正的真人。 但在现实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人格独立的标准。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第37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所以,数字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也就无法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人格尊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

二、数字化时代的法律风险

其实在目前很多领域,数字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存在,比如元宇宙里面虚拟偶像的存在。 数字人的出现是元宇宙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但不可否认元宇宙也为我们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 随着互联网时代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到的各种设备都已经开始向数字化迈进,其中就包括我们日常使用比较频繁的手机。 据统计,截至20211229日,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10.51亿人,较20201229日增长3292万人。 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个人数据。 而随着数字化不断发展,数字人作为一种数据载体已经逐渐成为当下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但是因为在目前国内法律上对于个人信息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所以关于个人信息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数字人法律属性问题

数字人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那么他们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数据法眼》一书中,主要讨论了三种不同的数字人法律地位的问题:(1)数字人可以享有隐私权。 (2)如果是自然人,那么这些个人信息是否能够被用于为自己带来商业利益呢? (3)如果是企业和平台等数字人主体的话,他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其删除这些信息呢? 对于这三种问题中最后一种的回答并不乐观。 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大多都是《数据法眼》这本书中所讨论的内容,而这些都有其局限性。 所以,对于个人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平台等数字人主体,他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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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标签:宇宙   数字   法眼   自然人   真人   人格   主体   权利   独立   资产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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