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魏文祥律师
【导读】在众多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有些债务人已经属于“空壳”公司,没有偿还能力。面对这样的情况,可否让其股东来偿还呢?
案例
“老赖”张三公司拖欠老王公司货款100万,老王公司起诉张三公司至法院要求支付。庭审中张三公司百般抵赖,开始只认50%,后面又说没钱。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老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执行时,“老赖”张三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经查,1.张三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500万,2.认缴期限30年。3.股东为张三和李四。4.张三公司已未正常经营。5.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么,此情况下老王公司还可以要求张三公司的股东张三、李四偿还自己的债权吗?
法律分析: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举例:张三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500万,股东张三、李四共实缴10万,剩余注册资本490万(500万-10万)在认缴出资期限(剩余30年)还未到期之前可以不缴纳,老王公司不能要求张三、李四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举例:张三公司现在处于法院的执行阶段,并且未执行到钱,已具备破产原因,老王公司可要求股东张三、李四在公司未偿还的部分偿还补偿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魏律师在涉及向公司追讨债务方面有较多研究,也亲自办理过相关案件,在案件中注意以下方面。
(一)对于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1.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平时应注意对上述证据的收集。法律既然已经明确的指明了解题思路,如果证据收集不到,那也没用,所以还是有很多案件执行不到钱,因为后期执行,追加股东偿还的话,也是需要证据。
(三)在诉前或诉中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能够预防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
注:1、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本文的分析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部分事件/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魏文祥律师,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仲裁。魏律师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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