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11月25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一起网约车乘客途中猝死引发的侵权责任案,驳回了乘客家属要求网约车司机及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7时许,周女士通过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APP为其父老周(71岁)预约了一辆网约车。7时10分左右,老周上车并与驾驶员陈某闲谈片刻,7时12分50秒,老周开始发出鼾声(之后全程没有呼救)。7时13分25秒,司机陈某右转头看时发现,老周仍在发出鼾声并且胳膊伴有抽筋状。7时14分33秒,司机再次右转头看时,老周头靠在副驾驶座椅后背上,不再发出鼾声。
7时15分12秒,陈某停车并打电话给周女士,告知其父在车上好像睡着了,刚刚有打鼾的声音,同时伴有抽筋的状况,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周女士回复称,父亲身体很好,今天起床早,可能是睡着了,并让陈某呼喊“老周”。
随后,陈某拍了拍周女士父亲的左臂并呼喊“老周”,没有任何反应。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老周送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行驶,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老周经过医院80多分钟的抢救,8时54分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周女士认为,其父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由于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周女士,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对此,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而且,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陈某的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故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在上诉期中。
(风云法眼)
更新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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