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徐亮:被“征信”绑架的年轻人们该如何破局呢?

话说回来,个人征信对于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个人征信的“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基本原则一直都是被关注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代年轻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的贷款逾期信息是真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标准吗?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中小型P2P网贷平台自身想要上征信这是几乎不可能的事,因为他们自身没有金融业务,更没有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资质,所以他们的运营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说,他们上征信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但是,他们自身上征信虽然不能成为事实,但他们拉拢一些边远地区的村镇银行、信用联合社以及一些所谓的征信公司,他们都具备向央行征信系统上传个人信用报告的资质,而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这些所谓的村镇银行、信用联合社等为什么愿意帮助这些无资质P2P平台上征信呢?

其实,一直以来,借款人在这些无资质P2P平台上所借的钱其实大部分都来源于这些村镇银行、信用联合社,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发放贷款的话可以获取高额的利益,除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扣除砍头息,而在收回贷款时借款人还得把这些砍头息还上,甚至于其中有的贷款产品还涵盖了担保费、保险费、审核费等等,都可以获取比正常发放贷款获取的利益更多更高。

但因为这些P2P平台没有资质,所以这些村镇银行、信用联合社通过这些P2P平台发放的贷款都具备高风险的特性,而了降低这些高风险的特性,这些村镇银行、信用联合社其实在初期就想到了利用自己手上的上传个人信用报告的权限,以此为要挟,那么就算他们发放再多的贷款也回大部分收回来。

镇银行或信用联合社这样做合规吗?当然不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取缔辖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高利贷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2P平台存在欺诈行为的单方面电子合同违法吗? 违法!

其实,目前很多借款人虽然贷款逾期了,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签订的电子合同到底都有什么样的合同条款,他们压根不知道,甚至于他们就连自己签订的是什么文件,很多人都不知道。

在签订这些单方面电子合同之前,这些P2P平台也未履行告知义务,让借款人签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反而很多业务员不断的督促借款人赶紧签字,生怕借款人一开这些所谓的电子合同的条款就会不签字,而这种带有欺诈性的诱导借款人签合同的方式违法吗?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呢?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银行滥传个人征信违法吗?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因此,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而银行将存在砍头息、高利率等非正常贷款的信息因一己私利上传到央行征信系统上不仅让备受残害的借款人雪上加霜,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银行上传的很多债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征信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降低,这完全是一种“绑架”行为。

比如说,小李在某网贷平台上借了6次钱,而每次借款3000元,实际到账2650元,借款周期为14天,还款金额为3000元,每次贷款的服务费用是700元,这六次贷款被扣除的总服务费用为4200元,而小李第七次在这家网贷平台借款3000元,被扣除的砍头息折抵以后还剩余1200元,但涉及到的村镇银行上传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是3000元,如此一来,我们觉得严重违背了“公平”的基本原则了。

这也是众多年轻人所面临的困局,如何破局,让个人征信的收集采集行为回归正常,这才是目前最关键的问题。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建立诚信社会的基础是由谁来建立,建立的标准是否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来建立,这才是关键,试问一下,目前征信大数据中存在诸多存在“异议”问题的征信信息,还怎么建立诚信社会呢?

说来说去,个人征信并不是金融机构道德绑架年轻人的工具,而他们欠不欠钱,欠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这难道不值得大家关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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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标签:借款人   罚金   有期徒刑   村镇   金融机构   利息   资质   贷款   信用   年轻   银行   媒体   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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