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家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被查

近日,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发现,江苏一化工贸易公司为了取得成本票,利用其亲戚、朋友、员工等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个体户,用于向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单位共接收21家个体户发票金额合计94752863.76 元,税额合计 2784819.35 元,价税合计 97537683.11 元,被税务机关稽查并罚款。




经检查,江苏姜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姜川”)是上海欧冶采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冶”)入网供应商, 欧冶长期向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 供应铁矿石,姜川为欧冶在包头当地组织收购零散铁精粉并直接 送至包钢仓储中心原料一部,待包钢收货计量单传至欧冶后,姜川根据合同约定与欧冶结算,并开具发票。


该单位成立之后接替姜川在包头当地组织收购零散铁精粉并以欧冶的名义直接送至包钢仓储中心原料一部。因成立时间短,不符合欧冶相关要求, 无法与欧冶直接交易,所以该单位先与姜川进行交易,然后再由姜川与欧冶进行交易。


2019 年该单位与山东喜盈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顺”)开展业务合作。喜盈顺是西王金 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金属”)无烟煤供货商,该单位在山东滨州组织无烟煤零散货源以喜盈顺名义送至西王金属, 待喜盈顺收到西王金属收货单后结算货款。


2020 年该单位在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组织零散铁精粉销售给江苏利坤石化有限公司,并直接送至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在上述业务中, 该单位未取得货物购进发票,为了取得成本票,该单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亲戚、朋友、员工等人的身份证注册了个体户,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冶川,检查人员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有 21 家个体户向该单位开具了发票,并在对该单位实际控制人进行询问时进行了确认,实际该单位与 21 家个体户未发生过任何真实业务。该单位共接收 21 家个体户发票金 额合计 94752863.76 元,税额合计 2784819.35 元,价税合计 97537683.11 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税务局 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数据;

2.罗塘街道办事处与冶川签订的《投资书(预案)》;

3.企业写给姜堰区税务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4.《江苏冶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风险分析报告》;

5.《江苏冶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6.《江苏冶川化工贸易有 限公司风险识别报告》;

7.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8. 冶川与喜盈顺发生交易的部分购销合同;

9.冶川与喜迎顺的部分结算单;

10.过磅单;

11.《包钢(集团)公司计量通知单》;

12.姜川与欧冶的结算确认函;

13.姜川与欧冶的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 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该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来源:新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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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7

标签:西王   发票   包头   包钢   江苏省   个体户   江苏   零散   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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