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自动驾驶出事故,驾驶员先负责!

终于,困扰大家已久的“自动驾驶出事故后谁负责”的难题有答案了。


最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显示,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下面,黑马就来逐步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个《条例》:


“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顾名思义就是发生事故时,车辆上有驾驶员,这种情况就是驾驶员负责。


在这里,不会看车辆配置的自动驾驶是否达到L3或L4之类的等级。只要发生事故时车上有驾驶员,那么第一责任人就是驾驶员。



“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则规定,或许是实际生活中最难辨别的规定。


举个例子,黑马驾驶的汽车支持L3级别的自动驾驶,当黑马用它在城市道路跟车追尾的时候,黑马肯定是全责,但是因为黑马使用的L3自动驾驶行驶,所以这部分的责任车企也应该承担一部分。



理论上是这样,但实际上却和执行大不相同,因为你很拿出证据说“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除非是车企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理论上,适用于这则条例最好的场景只有无人的自动泊车和一键召唤……


“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这个可能是最好理解、也可能是“最难”追偿的。



好定义的是因为,车辆出事故的原因通常比较好查证。倘若是因为车辆的刹车、突然熄火或者使用劣质电池等质量问题引起的车祸,驾驶人便可以向汽车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追偿。


难处就在于,目前国内发生了很多起诸如自燃、高速突然熄火导致被追尾的事故,但这些事故中驾驶者向汽车生产者索赔的案例,成功的好像屈指可数。



就目前来说,深圳市出台的这个《条例》算是为自动驾驶的权责划分做出了一个定义。不过通过这个《条例》来看,甭管你是什么级别的自动驾驶,只要一出事,驾驶人基本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大家还是把方向盘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吧!

展开阅读全文

更新时间:2024-08-27

标签:驾驶人   驾驶员   事故   生产者   黑马   条例   车辆   智能   责任   汽车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08-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s178.com 闽ICP备11008920号-3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844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