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文: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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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文: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近日,浙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印发《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提出支持基本住房消费、注重维护职工权益、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等意见。

支持基本住房消费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等实际,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实际需要。

履行民主协商程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应当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也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注重维护职工权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要深化和充分借助数字化改革成果,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长三角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渠道,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请材料,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畅通高效便民运行。同时,进一步创新惠企服务举措,及时了解企业实际困难、职工合理诉求,提升服务对象获得感和满意度。

确保资金平稳运行

各地要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后续政策储备,确保正常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同时,加强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各地要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公告及业务办理指南,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住房公积金阶段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及办理方式,及时解答有关咨询疑问。

(原标题《浙江发文: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编辑黄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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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5

标签:浙江   阶段性   财政厅   住房公积金   政策   不作为   肺炎   发文   疫情   职工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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