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招商引资建厂,16年后因无用地手续被强拆?应赔偿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并不愿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因此拆迁部门经常会将拆迁户的房屋建筑认定为违建,以拆违建来替代拆迁,进而达到不给补偿的目的,这显然并不公平,对于早年因招商引资来投资建厂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最高法裁判:招商引资建厂,16年后因无用地手续被强拆?应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01年,浙江衢州xx生猪专业合作社(下简称“合作社”)与万田乡签订了《养殖科技示范园区使用承包协议》,建设了案涉养殖场,承包期限为30年,2003年,合作社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了临时用地手续,2005年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合作社未再办理续用手续。2007年,合作社建设的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8年经国土部门同意,合作社扩建了猪舍,至此总面积约5000平方米,此后合作社与其法定代表人多次获得了省市级的嘉奖。

2015年6月,案涉养猪场被划入禁养区,拆迁部门(区政府)遂向合作社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合作社养殖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手续为由,决定强制拆除。2018年6月,拆迁部门将合作社的5000平养猪场全部强制拆除。

合作社认为强拆违法,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确定了强拆行为违法,但拆迁部门认为其不应履行赔偿责任,遂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裁判:招商引资建厂,16年后因无用地手续被强拆?应赔偿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合作社早在2001年就建设并经营养猪场,直到2018年被强拆前,有关部门一直未将该养猪场认定为违建,也未对其进行罚款,而是采取一种默许的方式,允许合作社继续使用该块土地,并且,合作社的农牧场在2007年被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008年的养猪场扩建也取得了国土部门的同意,至此合作社是享有信赖利益的。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合作社的临时用地许可已经过期,但地方政府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合作社停止养殖,反而前后以多种方式对合作社的养殖提供了政策帮持,帮助合作社扩大生产规模,期间合作社与其法定代表人也获得了各种奖励,均可以证明地方政府对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即便合作社的用地手续存在一定问题,但其基于招商引资依法享有信赖利益,拆迁部门将养猪场认定为违建,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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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法裁判

再审被申请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于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裁定如下:

驳回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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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授予,因此行政行为必须严格参照法律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另一方面,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合法性,也要求具备行政合理性。具体到本案,合作社虽然并没有办理相关的用地规划手续,但综合全案来看,合作社建设经营养猪场的行为,已然是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与支持的,且多年来一直有政策扶持,合作社建设的养猪场,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并不能视作违建,拆迁部门强拆养猪场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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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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