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不能改孩子姓氏,两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离婚后能不能改孩子姓氏,两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忘记了,姓氏的第一权利人是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清楚这一点后,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离婚后孩子的姓氏能不能改这个问题。


首先,更改姓氏需要去公安机关办理,为了防止父母双方对姓氏存在争议,很多地方直接从源头解决纠纷,要求更改未成年人姓氏,需父母双方一致同意。


但凡事都有例外,时有一方单独更改孩子姓氏的情况发生。这个就有意思了,我们遇到过父亲不满公安擅自改姓直接找到公安要求恢复原姓氏,公安恢复后,子女起诉的。也遇到过父亲不满公安擅自更改要求公安恢复,但公安置之不理,父亲起诉的。


但无论哪一种,有一点是确认的,离婚后,如果只是将父亲的姓氏更换成母亲的姓氏,这几乎是无法复原的。而如果改成继父母姓氏,则可以要求复原。


我们以案例说法。


案例一


2011年10月,向某云与郑某离婚,约定子女由母亲郑某抚养。离婚后,郑某将其子女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孩子从此以“郑某文”的名字生活,多次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可就在2018年12月,父亲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子女姓名变更回“向某杉”。更名后,子女的学习、生活、参赛产生了很大困扰。


与父亲无法协商一致后,子女起诉父亲,要求父亲配合更名。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但正如前文所言,姓氏的更改也并非毫不受限,如一方擅自改成继父继母的姓氏,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恢复。


同样,我们来看案例。


案例二


董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两人的婚生女董某桐随郑某一起生活,董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过了不久,郑某与金某再婚,在未经董某同意的情况下,郑某擅自将董某桐的姓氏改随其再婚丈夫的金姓,改名为金某桐。董某得知后非常生气,要求郑某将女儿的姓名改回来,郑某不予理睬。董某认为郑某的行为明显侵犯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将女儿的姓名恢复为董某桐。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在未经董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董某与郑某婚生女董某桐的姓名改为金某桐,侵犯了董某的合法权益,郑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郑某应到相应的公安机关申请将董某与郑某婚生女的姓名恢复为董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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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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