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提问
春暖花开,正是出游好时节。当前,探险式出游受到不少人的热捧。探险为游客带来了更加惊险刺激的出游体验,但不可忽视的是,也大大增加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几率。“驴友”出游发生事故出现损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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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栗子
小新和6名“驴友”徒步穿越天山,半途中小新不幸遇难,小新的父母将活动的组织者马某告上法庭,索赔62万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释法
“驴友”出游发生损害存在四个法律关系:
受害人自身。受害人自主进入到存在危险性的环境里,自身是否有责任。
受害人和同伴。同伴和受害人之间构成怎样的关系,同伴对于损害是否有责任。
受害人和旅游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所辖区域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是否有责任。
受害人和活动组织者。活动的组织者对损害结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护航文体活动
自甘冒险条款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让大家放心参加体育活动,即使在对抗过程中致其他参与者受伤,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提醒大家要提前了解活动风险,否则,由于自身造成的损害需要自己承担大部分的损害结果。
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此义务可能要承担责任。
上述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某召集“驴友”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且在活动前对风险进行了提示,在活动中也尽到了必要的施救义务。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小新父母的诉讼请求。
随堂笔记
《民法典》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但是《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仅解决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的风险分担问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不能直接利用“自甘风险”免责。
小政提示大家在参加户外活动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认识活动性质和特点,根据自身情况妥善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造成自身损害。同时,相应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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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司观澜
页面更新: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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