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同团不同价到底要不要退钱?

原创 || 同团不同价到底要不要退钱?

以下为正文约2494字 阅读约7分钟


2022年伊始,疫情却又开始反复起来,西安、天津等地的疫情让全国人民揪心,旅行社的业务也受到影响。这个时间大部分旅行社选择了休养生息,能够培训的便与我们沟通陆续开展了培训。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一些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仍然有旅游从业人员搞不明白,今天我们就着重说一说同团不同价的问题,希望能够解决大家的困扰。



01

事情源起


在针对某专线型旅行社的培训会上,当分享到最后一个投诉案例“同团不同价,是市场调控?还是价格欺诈?”时,引来了在座的旅游从业人员的大讨论。


作为销售或者操作的他们,或多或少都有为同团不同价所引发的投诉而发愁过,处理这一类投诉,就像秀才碰着兵,有理也讲不清。


“现在疫情期间,旅游行业本身就恼火,一个二十多人的散拼团,就那么两个人价格比其他游客低几百,结果呢,赔了其他18人的差价,亏大发了!邓律师,你说我们旅行社还如何生存?”


那么,在遭遇同团不同价的投诉时,旅行社要不要退差价?对于游客的该类行为旅行社如何做好防范和应对?



02

法律规定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价差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03

律师分析


1.同团不同价是否应当统一而论?

笔者认为,同团不同价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从字面意思出发,同团不同价即在同一个旅游团上,旅游者之间的团费是不一致的。


首先,应当对同团不同价的情况予以区分。造成旅游者团费不一致的情况很多,在此必须将“旅行社收取特殊人群附加费”这一情况摘出来,收取附加费这一类情况不在分析之列。


旅行社收取特殊群体附加费实质上是运用了自身的强势地位,从游客身上巧取或者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将自身恶性竞争的成本支出转嫁给旅游者,违反了根据《消法》《价格法》相关规定,应当将附加费用退还给旅游者,因此这种因收取附加费而产生同团不同价的行为是完全非法,理应退还。


2.是什么导致了同团价差?

随着旅行社的批发体系的建立以及分工的专业化,旅行社之间相互委托代理售卖旅游产品十分普遍,旅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两大块构成,操作社的统一价加上组团社的利润。


在市场调控下,销售终端的价格不一致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对于操作端来说,在统一定价的旅游产品上,通过不同的销售渠道、销售终端而产生的价格不会完全一致,因为不同的销售代理终端都有其业务上的考虑以及政策上的倾斜;而对于渠道端来说,不同时间段会出现价格的涨幅,甚至还存在某些OTA平台还会对旅游产品进行政策补贴,以促进销量的情形。


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情况如何?

对于销售端来说,在政策补贴下,线上专营店同团产品的销售价格均是一致的;对于产品批发商来说,产品的批发价也是一致的;对于OTA平台来说,并非合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游客也不能向平台主张权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可能无法达到其理想的效果,该规定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局限性和操作障碍。


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价差问题发生游客投诉之后,川内大部分处理意见均是按照15%为界限进行退赔,虽然这一条例存在一定的缺陷,“一刀切”的做法也让旅行社叫苦不迭,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却实在保护了游客的利益。



04

律师建议


上文所讨论的价差应当在一个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考虑到旅行社利用活动促销、亲友友情价、尾单甩位时候的价格优势获取利润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价格差异是能被理解的,低于合理限度范围的价差不仅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有可能触发“不合理低价”的恶果。


为了更好地过滤“不合理低价”的乱象,和界定正常的市场调控范围,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同团不同价进行确定化的分割,15%以内则为旅行社正常的市场定价,超过15%以上一律认定为同团不同价。


旅游主管部门“一刀切”的浅层原因在于便于界定旅行社不同价的行为,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得追溯到立法本意更多的是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旅游产品最终的归宿就是通过“销售”,因为各个销售环节的独立性,现实中往往有极大可能存在价差超过15%的情况,这种“同团不同价”打破了游客的心理平衡,再加上游客普遍存在低价炫耀的心态,在团上询价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针对这类情况旅行社那么如何避免?


旅行社在销售差价旅游产品时,为避免游客在团上询价或泄密,惯常操作是和游客签订保密协议,虽然这种保密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虽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但是实际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具体而言对于保密协议中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如何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同时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从游客的角度出发,在旅游过程中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不适感。


对于此类问题,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行程单中向游客书面的告知,本产品为尾单跳水甩位、季节性促销等原因进行的价格调整,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旅游者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价差的退赔。这是附协议的约定方式可减轻保密协议给人带来的那种“不适感”,达到的效果却是一致的。


同时,对于专线型旅行社来说,可以参考市场上电子产品、汽车销售等行业的模式,在统一给出产品价格的同时,一并给出建议零售价,也可以较大程度避免同团不同价的纠纷。


在旅游行业日益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大趋势下,任何的行政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于价格类的行政监管,特别是对于同团不同价15%的认定标准存在开倒车的情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若对于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有更好的监管力度和保障措施,当损害游客利益逐渐变少的时候,也是价格认定标准完全放开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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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同价   退钱   价差   附加费   旅游者   旅行社   游客   协议   情况   价格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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