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王朝科举惩弊措施,避重就轻,惩罚大有不同

考生、考官作为科举作弊的主体,其所受的处罚有所不同。

考生按其作弊行径惩治有差,考官则统一按请嘱处理。科举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选官制度,有着不可抹灭的时代特征,对统治阶级和对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促使他本身就有着大于法理的人情,其惩治亦是如此。

朝鲜王朝科举惩弊措施,避重就轻,惩罚大有不同

惩弊对象及措施

朝鲜王朝对科举作弊的惩处对象一般分为两类,即考生、考官。对考生的惩治较为具体,对每一种作弊手段都有不同的惩弊方式对应,虽会受到统治者个人喜恶、身份地位的影响发生变动,但大体一致。对考官的惩治不外乎罢职、推考。

一、对考生的惩处。

考生作弊惩处依据所犯罪则的不同而不同。冒籍中的冒名为“仗一百、徒三年、永不叙用”;冒赴他乡考试为永永停举或直接拨去;藏匿世系,冒称士族为给红牌。

代作与借作惩罚类似,二者原为轻罪,如有代作,代作者“永立停举之法”,世宗朝刑罚加重“自今举子借他人制述者及为人制述者、中间相通者,杖一百、徒三年,永不叙用”似乎,为他人代述和受他人代述者一同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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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情况是,朝鲜王朝尊文重儒的风气,促使才华横溢的代述、借述人不仅不会获罪,而且后期还能免罪许通赴举,得入官场。

任元濬“代述程文,以与朋友三十余人一时同罪。既而世宗谬闻臣之虚名,召试诗赋,大加称赏,赐书册衣服,超授职事”原已被永永停举,但因才华被赏识,授任官职。

幼学生代人制述,惩罚较普通儒生轻“决杖一百、徒三年,定役于律学厅直”需服役,但无需担心永不叙用。书吏代述,则全家徙边。

世宗之后,代述、借述惩治又变为削名、流配。“《受教辑录》云:‘科场借述者、代述者、带率随从者、不录名滥入者、首倡作乱罢场者,朝官、生ㆍ进,边远充军,永停科举,幼学降定水军,永停文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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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代述、借述的罪责是按照其所犯严重程度而定的,如果只是单纯的代述、借述,惩戒并不严厉;若是科场代述、借述连同场屋作乱、违背规定者,则边远充军,永停科举。

怀挟是所有科举考生作弊中惩处最轻的。一经发现,多为削榜、焚书。严重一些,以儆效尤的也只为停举二年。

《世宗实录》55 卷:“令中外教官及掌试之官搜检考察,场中搜阅见露者,限二式年停举,以正学术。”

由此可知,怀挟不仅是代价最小的作弊手段,承担罪责也是最小的,广泛适用于平民儒生。改书因需删改四祖,被视为悖逆之举,德行有亏,不堪启用,一般处以永永停举;若仅是偷潜入场,则处以削榜、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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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事觉抵赖,概不服从,笞四十。可见,朝鲜王朝科举惩处条款细腻,即使是同一作弊行为,因采取方式不同,惩处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朝鲜王朝对考生的惩处方式分为停举(有年限)、削榜、永永停举、杖刑、笞刑、远配、充军、服役八类,且惩处方式并不会因律法规定而一成不变。

二、对考官的惩处。

考官处罚轻重由其地位高低而定,地位较高、担任重职的主考官惩罚较轻。由考场不严所导致的作弊,考官罢职处置;若由考官行私作弊,则先罢后推。

最严不过削去仕版“武科庭试时,宣传官宋铉则兵曹录名,誊书册,改书单子,训练主簿李廷彦则录名单子改书,行私用情,事迹现露。

试场奸滥之罪,不可不痛治,请竝命削去仕版。”而其考场辅助人员,如:搜检官、易书官等,因其地位较低,常由兵士、书吏担任,处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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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书用奸者,朝官边远充军。因此,地位较低的官吏如若作弊考生,一般借由场屋混乱,考生狂妄,监管不利,行失察之罪,偷潜送考生自行删改;亲历亲劳者,甚少。

由此可知,朝鲜王朝科举作弊,主考官员在其中占据极大比例,其最大原因,为对作弊官员惩处力度过轻而造成的有恃无恐。

惩弊特点

朝鲜王朝对作弊官员一贯的轻刑原则和对作弊考生的差异性惩治,致使考生与考官对科举作弊有恃无恐。作弊考生因身份不同导致的惩治异同,究其原因则是封建等级差异所带来的统治阶层特权,而封建社会赖以维持的伦理观和统治者的人情法理也对作弊惩治产生影响。

一、阶级性。

朝鲜王朝科举作弊具有阶级性特点,其作弊者、冒法许通之人,皆为权贵子弟。同样,其惩弊措施也有阶级性特点,对待不同的作弊者,朝鲜王朝科举惩治采取不同的手段。

对于功臣之子,刑罚减轻。《世宗实录》104 卷:“甲申/义禁府劾举子等潜相借作之罪启···自守亦以功臣之子,只罢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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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犯借作之罪,只因申允底、申允甫为功臣之孙,就比同罪之人少杖一百,流配之地是外方,而非边疆。申自守则因其为功臣之子,只罢其职,其间差异,引人深思。

《世祖实录》7 卷:“司宪府启:‘视学时儒生圆点满一百五十者···徒三年、永不叙用。’以衡文功臣之子,只命发配京畿,永不叙用”朴衡文作为功臣之子,在面对仗一百、徒三年、永不叙用的刑罚时,改为发配京畿,永不叙用。

此相对比,功臣之子和功臣之孙,并未随着血缘关系的远近,变通处罚轻重;并且其刑罚减轻的始终是肉体上的刑责。

由此可知,朝鲜王朝在作弊惩处上,对于功臣后代格外优待,减轻肉体刑罚。

平民则维持原判,显示出其阶级差异在刑罚前后的不同。除此之外,阶级性也表现在对官员的处罚和依附于贵族两班之人的处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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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无论是监管不严还是暗中行私,最重不过削去仕版;依附之人在贵族两班的庇佑下,科举作弊者往往能转危为安,免遭刑处,在科举上一再削去而赴举重来,直至依附之人倒台。

二、情理性。

朝鲜王朝作为封建王朝,人治大于法治,人情大于法理,律法虽在社会政治生活方方面面起到限制作用,但以国王为首的封建统治者仍担当着国家治理的绝对权威。

科举惩弊措施作为震慑手段,在科举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封建统治阶级作为封建国家的主人,其主观观念直接影响惩罚的轻重。

《成宗实录》225 卷:“司宪府启‘: 儒生尹铁坚于徐勇元名纸潜书己之四祖姓名···认为考生德行不佳,永停赴试。前教导李君举“改书本草,欲授易书人入门隙,事觉”本判笞四十,但为以儆效尤,坐杖八十。

统治者一念之间,便可更改原本的法定处罚,可谓情重理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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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性,不仅表现在统治者的个人喜恶、考量上,还表现在对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上。

综上所述,朝鲜王朝科举制度有着不可磨灭的阶级性特点,作为封建统治者确立的选官制度,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寒门子弟的引入不过是统治者权衡利弊的砝码。

在选拔者和被选拔者皆为统治阶级时,两班贵族子弟占据绝对优势,科举作弊与之而言,只是利益的再度协商交换,考官行私成为常态。寒门儒生在为实现自身理想,转变身份等级的过程中也为此手段百出,作弊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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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的防惩虽是在维护科举公平,实际上是统治者对两班、平民阶层的双重制衡,由此其防弊政策反复无常,统治者擅自许通赴举便不难理解,体现了封建社会人治特点,并由此激发寒门儒生思想意识觉醒,不仅是在防弊体系中自发抵制行私,还积极创建自身势力,形成与旧有勋贵两班的对抗。

科举制度在维持着内外平衡的态势下,还对宣扬封建伦理制度进行着规定,以惩治的形式规范着社会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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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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