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钻石”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钻石”品牌是中国家电行业的先驱品牌之一,历史可追溯至1964年——第47099号“钻石图形+钻石+DIAMOND”商标于1964年10月1日即已注册,并经多次续展,有效期延续至今。

“钻石”商标的知名度非同一般:该商标曾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年2月又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在家电领域,“钻石”品牌经过数十年经营,已与权利人形成稳定关联,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
在提起诉讼之前,侵权行为已引起行政执法部门的关注。
2022年5月25日,三角牌公司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书,反映佛山市辖区内有多家企业涉嫌生产侵犯“钻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幕机。佛山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研判案情,认为案情涉及佛山五个区、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决定采取统一行动。
2022年6月8日上午10时,市、区、镇三级执法队伍联动,同时对9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行动共查获涉嫌侵权的风幕机1414台,货值约50万至60万元,6家企业被确认涉嫌侵权。
这次行政查处虽非本案的司法程序,但为后续诉讼中侵权规模的事实认定提供了重要佐证。
某钻风公司(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天猫平台、拼多多平台、京东平台的网店商品名称、产品展示页中,以及在风幕机机身、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均使用了“钻石”标识。经比对,被诉标识与三角牌公司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辩称,“钻石”字样在多个行业领域和产品上均有使用,且其产品上有自己的显著商标,能区分来源,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钻风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三角牌公司涉案六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三角牌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准确反映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三角牌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未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生产销售规模、侵权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角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赔偿金额畸低,且未适用惩罚性赔偿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进入二审后,案件的走向发生了关键转折。
首先,法院查明了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根据天猫等平台数据显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高达630余万元。面对这一数据,被告辩称其中包含大量“刷单”金额,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刷单数额。
其次,三角牌公司向法庭申请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以核实侵权获利情况,但被告拒不提交,构成了“举证妨碍”。
二审法院围绕“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审查,认定被告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1、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作为同属广东省的企业,应当知晓“钻石”商标的知名度,但在商业使用中并未注意规避。更重要的是,被告曾故意申请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后被驳回,这一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
2、客观情节严重方面:被告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大、侵权持续时间长,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
关于被告提出的“刷单”抗辩,法院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标准:要求被告对其主张的刷单金额承担充分举证责任,但被告所提交的“刷单”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客观证明刷单金额,法院未予采信。
在综合考量双方提交的平台数据、刷单证据、行业利润率及商标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等因素后,二审法院认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为80万元。最终适用1.5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总额为200万元。二审判决全额支持了三角牌公司的上诉请求,将赔偿额从一审的50万元大幅提高至200万元。
本案二审判决对“刷单”抗辩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法院并未完全否定“刷单”抗辩的可能性,但要求侵权人对此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侵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客观证明刷单金额的情况下,其抗辩不予采信。这提醒权利人:对于侵权人的“刷单”抗辩,不能仅以“刷单”系违法违规行为为由要求法院不予考虑,还须积极从举证义务、证据“三性”角度进行反驳。
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本案展示了积极争取惩罚性赔偿的可行路径,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侵权恶意的证据,向法庭申请责令侵权人披露相关账簿,以及充分利用电商平台披露的销售数据,均可能成为扭转判决结果的关键举措。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更新时间: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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