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市一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调查报告:杨某某触碰带电触头导致触电身亡

4月29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网发布《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高炉净环高压配电室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赣榆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总工会及柘汪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对赣榆柘汪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20”一般触电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1.对杨某某的处理情况。杨某某,生前为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低压电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有效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探身进入高压开关柜断路器室内作业,触碰带电触头导致触电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对李某某的处理情况。李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电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电气设备点巡检制度》,发现外来人员在进行试验,未查验其工作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对李某某的处理情况。李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班长,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电气设备点巡检制度》,发现外来人员在进行试验,未查验其工作票,对低压电工杨某某擦拭高压设备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对顾某某的处理情况。顾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电仪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清灰作业等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对苏某某的处理情况。苏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安全环保科科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外协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对余某某的处理情况。余某某,镔鑫钢铁公司炼铁厂厂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对高某的处理情况。高某,南通长江公司驻镔鑫钢铁公司煤气精脱硫项目部安全员,组织电气试验前未对试验方进行资质审核,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电气试验时未到场进行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对张某某的处理情况。张某某,无固定工作,原为山东乐能公司派驻镔鑫钢铁公司项目部临时雇佣的资料员,利用曾为山东乐能公司临时工的便利,冒用山东乐能公司资质,以山东五方公司名义与南通长江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的情况下,组织袁某某进厂试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9.对袁某某的处理情况。袁某某,无固定工作,原为山东乐能公司派驻镔鑫钢铁公司项目部临时雇佣的高压电工,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GB26860-2011)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高压试验室部分》(DL/T 560-2022)等国标和电力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在电气试验开展前未按规定流程审批电气试验作业工作票,在未开具工作票、各相关方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断路器,进行试验,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来源:赣榆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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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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