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告知书



各镇人民政府、河口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及广大居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切实加强我县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压实保护责任

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人管、管到位。


二、加强巡查监管

县、各镇、河口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村三级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重点排查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隐患,对周边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县文物保护行政部门。


三、严防安全事故

针对文物建筑防火、防盗、防破坏等重点环节,完善防护设施,落实巡查记录和值班制度,尤其在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要加大巡查频次。


四、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增强群众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如发生文物损毁、盗窃、破坏等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请各镇、河口旅游度假区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辖区文物安全。


特此提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托克托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6年6月1日


(来源:托克托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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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昌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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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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