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四川税务局网站公布了一起税务稽查案件,该案自2017年5月立案,至2026年8月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调查周期横跨近十年。
信息公布内容显示,四川省税务局于2017年5月8日至2026年8月3日对辖区内江宏*源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1002MA62******)的涉税疑点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
1.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向陈*财等805名农户开具的129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金额11,784,535.00元,合计税额1,531,989.55元)为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述问题导致公司少缴税款情况如下: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531,989.55元,补缴增值税 1,531,989.55元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该公司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间向广州市凯*鞋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536,025.00元,税额368,482.28元。广州市凯*鞋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是通过对公账户向公司转款,公司收到款项后马上转给蒋*或黄*,蒋*或黄*又立即转给公司实际经营者母*斌,母*斌又将资金转给王*民,通过对王*民个人账户检查发现,王*民在同一时间向广州市凯*鞋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朱*明转款1,363,326.00元。朱*明承认向王*民买了部份牛皮,发票有多开的情形,按5%支付开票手续费。根据朱*明陈述、资金回流时间和回流金额,认定该公司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间向广州市凯*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230,829.06元,合计税额209,240.94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情况下向广州市凯*鞋业有限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30,829.06元,税额209,240.94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3.账外销售皮渣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该公司将在河南博*皮业有限公司加工牛皮时产生的皮渣卖给了河南博*皮业有限公司的会计石*,取得279,350.00元收入,资金是石*通过个人账户转给母*斌个人账户。石*解释为在2016年8至12月期间石*的家属购买该公司在河南博*皮业有限公司加工产生的二层皮(皮渣)的款项。通过询问实际控制人母*斌,他也承认是其在河南博*皮业有限公司加工牛皮时产的皮渣销售给了石*,其未作账,也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279,350.00元。上述问题导致公司账外销售皮渣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40,589.31元
综合上述,公司检查所属期间应缴增值税1,886,103.29元,已缴增值税313,524.43元,少缴增值税1,572,578.86元(其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少缴增值税1,531,989.55元+账外销售皮渣未计收入少缴增值税 40,589.31元)
其他问题
1.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检查发现该公司检查所属期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应适用1%,但该公司自行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错误适用为7%。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85.67元:检查所属期内,该公司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61.03元(其中: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35.24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319.90元、账外销售皮渣未计收入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5.89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946.71元,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85.67元。此外,该公司还少缴了教育费附加47,177.38元和少缴了地方教育附加31,451.57元。
2.少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问题1和问题3,该公司在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290份,合计金额11,784,535.00元,合计税额1,531,989.55元,2016年账外销售皮渣未计收入279,35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238,760.6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检查情况及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虽然设置了帐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因此按照应税收入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问题导致该公司201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44,122.2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6,589.4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27,532.76元。其中:该公司因账外销售皮渣未计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8,953.53元。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拟对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572,578.86元和企业所得税827,532.76元依法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拟退还该公司多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85.67 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拟对该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47,177.38元限期缴纳。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11】68号印发)第二条,拟对该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31,451.57元限期缴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该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3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账外销售皮渣未计收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鉴于该公司在检查后期未到场、未签字,拟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增值税40,589.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5.89元和企业所得税8,953.53 元)1倍的罚款。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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