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告知书!事关通辽各旅行社、导游从业人员

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的告知书

全市各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导游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通辽市旅游市场秩序,遏制“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虚假宣传等行业乱象,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执业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1.严禁无证经营与违法许可。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招徕旅游者;严禁转让、出租、出借、倒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非法经营;在线旅游经营者、分支机构须严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超资质开展业务。

2.严格导游管理。建立导游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管理机制,严禁委派无证、伪造冒用导游证人员执业;严禁纵容导游私自揽团、转团、甩团,不得向导游收取不合理费用,杜绝商业贿赂。

3.规范合同使用。推行使用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严禁使用“阴阳合同”、违规格式条款。合同需明确行程、费用、购物、违约责任等内容,电子合同要合法合规、可追溯,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4.严守经营底线。坚决杜绝“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不得虚假宣传、隐瞒消费信息,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规范在线经营,依法亮证经营,严禁违规转包、拼团。


二、规范导游执业行为


1.持证合规执业。导游须持有效导游证上岗并主动亮证,严禁伪造、出借、出租导游证,不得私自承接旅游业务、擅自脱离委派执业。

2.恪守服务规范。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讲解内容真实健康,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擅自变更行程;严禁索取回扣、刁难旅游者,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

3.严格遵守消费自律要求。严禁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严禁与商家串通索取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冷落、刁难不参与消费游客,不得拒绝履行约定服务义务。

4.强化旅游安全保障。做好风险提示,不组织前往未开发、无安全保障区域;主动提示安全与注意事项,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请各旅行社、全体导游严格遵守以上要求,自觉强化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意识,依规文明执业,望各方共同坚守行业准则,维护我市良好旅游市场环境,助力文旅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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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25

标签:旅游   通辽   导游   旅行社   旅游者   合同   在线   不合理   虚假   低价   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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