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法官“狗日的",不许百姓写“操"

       今天看司马春秋主持的“新闻日日睇”,谈到广西钦州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一事,对于法律工作人员这一拙劣行为暂搁置不议,我们先看看该事件是如何收尾的——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上诉不予受理,理由是该诉状上的字并未公开,没有对当事人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联想今年五月份深圳法院“操”字门案件,当事人因不满法院判决而在“事实和理由”栏里写了一个“操”字并拒绝修改,结果呢,法院认为其侮辱司法人员,予以15天拘留。这两件事,从司马春秋先生的角度说乃“只许法官‘狗日的’,不许百姓写‘操’”,是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我个人也认为这两起事件摆在一起,容易触动大众不平的神经,面对口口声声的司法公正,面对法院里外有别的处理方式,这怎么能不叫人心绪不平呢。

      第一,知其不可而为之。如果说深圳那位仁兄因为缺乏法律文书知识,且情绪异常而导致犯错,那么广西这位法官身为专业人员,却随意为之,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第二,法官素质应受质疑。法律是求公正的,法官的作用就是以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保证法律天平的平衡,深圳业外人士意气用事,情绪驱动下写下不雅字眼,我们还可以原谅,人家是外行人嘛,感性细胞比较多,即便屡劝不改,我们也只能说他是一根筋,执着于自己的情感认同,而广西的副庭长呢,面对案件审理,自当理性,即便有个人情绪,也应该保证不扩散,不造成影响,尤其是不造成不良影响,而现在呢,公然在诉状上写下如此言语,是书生意气呢,还是实属无意之举。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接此诉状并处理的公正公平性,不得不让人怀疑其职业素质和操守。且事后说“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这是极不负责的说法,这种态度所反映出来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难不成当某个人试图散布传单而被抓住的时候,他也可以“无意之举,纯属无聊”为由而获得赦免。更何况是写在诉状之上,这可不是灌水区啊。身为执法人员,既知有错,即当坦诚担待,“随意”之辞只能更伤公众,加深罪孽。

      第三,理由不当。仅仅因为不具备不良社会影响就回绝人家上诉,这说得过去吗,人家深圳的当时没捅出来不也不具备不良影响吗,可人家就因为不修改被拘留了15天,而有明知故犯,妨碍法律公正者却只是接受内部批评教育,这是何理?你关了人家15天,是作为对受了侮辱的工作人员的交代,而拿内部批评来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这不是交代,是搪塞,所谓内部批评,给予大众的概念就是零。而且,现在这些事件都在网上曝了光,能说没有社会影响吗?恐怕还是不小的社会影响吧,尤其对于法院。

      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有这样一句名言:“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当求万世名”,作为对一个人的要求是如此,对于制度呢,尤其是法律呢,何尝不是如此,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犹如伤髓败血,骨髓都污染了,还指望其造血,甚至造出健康的血吗?(培根的“污染水源”理论认为犯罪好比污染水流,不公正司法好比污染水源,因此,一次不公正的司法甚于十次犯罪)而且我们要进一步看到,这是法律机构对身为法律代表的个人行为的另类诠释,是一种自我解释自我袒护的行径,说到底无非有着“皇族血统,有罪从轻”的味儿,这样无疑是在向世人昭示特权阶层的存在,昭示中国法律的不公。因此,我们必须反思,必须好好复议,看看是该如此草草收场呢,还是应该着眼长远,计利万世,着力对点,关照普世。

       广州醉酒驾车查惩查出镇纪委书记(幸好不是交管领导)让官民面对法律有了比照,广西钦北法院自曝家丑引发“操”字案联想,这两件事,前者秉公执法,备受好评,后者呢,里外有别,争议纷纷。现在发生并被提出来,正是给予我们法律体制的一记重拳,该是再一次痛定思痛,反思改善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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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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