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价中的十大误区-综合新能源论文(1)

论文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电力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电价十大误区。论文关键词:电价;误区;电力改革电价是电力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电价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作用是不同的。

在计划经济年代,电力工业是国有企业,收支两条线,办电的钱由国家拨付,电费收入旧国库,电价是国家财政的需要,由政府定价,政府有钱,电价可以定得低些;政府财政紧张,电价可以定得高些,或者少搞一些电厂,造成缺电。改革开放初期,电力工业虽然仍然政企不分,但已独立、垄断经营,电费收入除缴税外,用于办电,电价高电力能满足需要;电价低,就会造成电力短缺;一般都是在政府管制下实行成本加成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工业实行政企分开,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并实行自由化,民营化,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竞争部分实行供求定价,垄断部分实行成本加成定价。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电价机制,但是现在体制改革了,对电价的要求,电价水平,电价制度还停留在原来的状况下,出现了一些误区。

1希望维持低电价水平 电力工业作为国有企业,由国家经营时(计划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电价都定得很低,电力作为公用事业,由国家补贴经营。由于电力工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国家负担不起,就造成电力短缺。

市场化改革后,由政府经营改为企业经营,政府不再补贴,企业要自负盈亏,要解决缺电,社会不仅要求维持原来的低电价水平,还要求比照发达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电价。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商业化运营与维持低电价水平是一个很大的矛盾,是一个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误区。

经济学家说:“各式各样的人都对价格问题发表意见,但粗分起来主要是四方面的人:一是生产一方,二是消费一方,三是政府,还有第四方,即投机分子,他们既不生产也不消费,可是对价格的关心超过任何其他人。政府是代表百姓的,百姓中每个人或每个家庭,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

但家庭对价格判断时却总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讲话。这就是我们过去提到过的消费者偏见。

现在政府又站在了家庭一方,所以对于价格的议论可以说几乎被消费方所垄断。不是吗?几乎所有的关于价格的议论都嫌价格太高,价格低似乎有益于消费者,可是如果生产者受损,没有人愿意生产,到最后还是消费者倒霉。

因为价格高了没有足够的人买,生产出来成为积压库存,既不利于生产者又不利于消费者。可见价格高了不好,低了也不好,要恰当才好。

2要求电力企业维持低回报率 因为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属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国际上把电力行业称为公用事业而不称电力工业。即使近年来这些国家搞竞争性电力市场化改革(主要是私有化改革,把原来属于公有的电力行业私有化),电力行业仍称为公用事业。

作为公用事业性质的电力行业的目标是要为其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价值,似乎电力行业应当维持低回报率。但是电力行业的低回报率与电力行业商业化经营之间是有矛盾的,回报率偏低就不可能引导资源流向。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提高了独立发电企业的回报率,投资发电业的积极性很高,由于输配电企业的回报率低甚至亏损,其发展就受到影响 准公共品和公用事业的属性,在发达国家已经普及用电且电费支出在居民生活开支中所占的比重很少,已经变得不那么突出。可以允许电力行业按商业化的要求来运营时,电力体制改革就变得毫无阻力;但中国在电气化方面虽然比许多发展中国家取得的成绩要大得多,但是还有约3000万人口未用上电,且多数农村居民的用电水平还很低,中国可能还要继续有力地发挥电力的准公共品和公用事业的作用,来扩大电力的服务范围,因此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怎么适应这种情况,值得研究。

3要求电力承担非商业化的社会目标 世界各国的电力工业部或多或少地要承担非商业化的社会目标,如对弱势群体的优惠电价、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补贴,但是一般都把这种非商业化的社会目标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国营电力企业垄断经营时,电力企业不存在经济核算问题,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多少非商业化的社会目标都是可以的;但是政企分开,电力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之后,电力企业就不可能承担过多的非商业化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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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论文   工学论文   交通运输   电价   公用事业   电力工业   回报率   新能源   误区   电力行业   消费者   电力   我国   政府   国家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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